合同存在矛盾条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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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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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协议生效条款矛盾时,应先尊重协议精神协商解决;无法共识可寻求基层组织调解;调解无效可诉诸法院;有仲裁协议则申请仲裁。也可放弃调解直接诉讼或仲裁。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合同存在矛盾条款怎么办

一、合同存在矛盾条款怎么办

若出现了协议中的生效条款相互存在矛盾的情况时,我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妥善解决:

首先,应在尊重协议精神的原则下予以优先适用;

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尝试寻求基层组织的介入并争取进行调解;

若调解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各方可自愿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如果各方在签署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那么他们亦有权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放弃调解程序,直接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来解决争议。

最后,我们还需遵循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怎么处理

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因重大误解而取得财产性利益的一方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受损一方,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存在矛盾条款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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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您好,以上是为您提供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存在着哪些矛盾关系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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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现在因为土地确权的问题发生了纠纷,不知道要怎么处理。想要问一下土地确权中存在的矛盾纠纷要怎么处理呢?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涉及的土地面积大,户数多,且农户承包地块分散,土地质量差异大,地形不一,空间标记存在困难,确权任务繁重。农村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数量少,登记工作力不从心。同时,由于种种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给确权工作带来困难。
由于各村干部及农户人口变化大,农户实际耕种的承包地、自留地等土地难以准确区分类别,容易造成承包地总面积增大,影响了确权面积准确性。又如承包土地时,明确规定果园地不允许承包,但有的果园地也登记在权证上。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土地是按面积平均发包到人,由于在不同区域土质差异大,按照地力肥瘦折扣标准计算后,相同承包人口的家庭,土质差的承包土地面积相对较宽,土质好的承包面积相对少,使得目前确权实测后各户人均面积不一致,导致按照实测面积据实确权难以顺利推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拥有该土地的承包权以承包合同为依据,但存在一些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权证等档案资料记载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直接影响土地承包确权的落实。主要表现,一是“二轮延包”时部分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登记不准确,位置不明,面积不准。二是在土地多轮流转、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户间互换田地后,却没有及时完善相关手续,造成农户承包证书上的地块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证地”不符。三是承包台账和承包合同中对土地面积等信息记载不相吻合,承包权证没有以承包合同中的信息登记内容为依据,而是以台账为依据,造成登记信息不准确。
近年来,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粮食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以及新农村建设土地占用的增加,农村集体土地价值上升,农民对土地确权利益期望增多,在确权过程中承包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渐渐增多。尤其是“二轮延包”遗留问题使得复杂的土地承包纠纷在此次确权落实过程中显现出来,且目前村委会和乡镇经营管理指导站主要承担基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协调解决难度非常大,影响土地承包确权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拥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合同为依据,但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包合同中土地承包关系信息不清问题引发土地纠纷相对突出。如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与发证情况不相吻合。又如,土地按面积平均发包到人,由于在不同区域土质差异大,按照折扣标准计算后,土质差的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相对较宽,使得目前确权实测后各户人均面积不一致,承包面积相对少的农户则不同意按实有面积确权,只接受按平均实测面积确权,导致据实确权难以顺利推进。
由于配套机制滞后及土地承包难确权导致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难,土地经营权在抵押贷款、银行融资等方面作用难以得到发挥。一是尚未建立专业的土地经营权评估机构。农地经营权价值是金融机构授确定信贷款额度的基础,而目前专业的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和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人员匮缺。二是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和土地仲裁机构,在借款人出现经营风险、缺乏偿还能力时,对土地经营权处置带来一定困难,权属登记缺乏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债权难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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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怎样调解邻里关系纠纷  
1.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其进出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2.调解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引起的纠纷  相邻关系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时,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响他方用水或排水。在水源充足时,低地段的相邻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响高地段的正常排水。当水流不足时,高地段的相邻人不得独自控制水源,断绝低地段用水。否则,他方有权要求拆除堵水障碍和赔偿损失。相邻一方如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先征得对方同意,并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调解因环境保护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相邻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相邻人生产、工作、生活和休息,违反且不听劝阻的或有条件排除而不采取措施排除的,应视为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人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牲畜栏圈或堆放腐烂物、有毒物、放射性物、易燃易爆物、垃圾等时,应该与相邻人生活居住的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不履行上述环境保护义务的相邻关系人,相邻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可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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