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无效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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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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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质押效力无效的原因主要有:股权需具备可转让性,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协议,完成出质登记手续,禁止在股权质押协议中预先设定流质条款。所谓“流质条款”,即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未能得到清偿时,出质的股权将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股权质押无效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一、股权质押无效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股权质押登记丧失效力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可转让性;

其次,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协议是一项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再次,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在完成股权质押后,必须进行相应的出质登记手续;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禁止在股权质押协议中预先设定流质条款。

所谓“流质条款”,即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未能得到清偿时,出质的股权将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如何的风险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以下风险: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

2、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净资产法计算股权价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并不向社会公众披露,报表编制时适用会计准则的准确性也相对较弱。

3、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

4、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较少。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权质押无效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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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状况下可否办理股权变更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股权质押状况下可否办理股权变更,股权质押实现的条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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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蔡成功的股权抵押是无效的,那么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是由于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关于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问题,请参考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1、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
《担保法》 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担保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质押。
《物权法》 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1)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如债务人拟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应要求债务人及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避免因股权质押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无效。此外,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权,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为质物的限制性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存在以下限制性规定:
①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上述期间不能以股权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而使质权不生效;
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此,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用于出质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权出质。
(3)以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作为质物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4)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质物的特殊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因此,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的,除应按不同的公司性质注意拟出质股权是否违反前述限制性规定外,还应遵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3、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因此,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以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为质押生效的要件。
根据《物权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设定质押的生效方式又有所不同:
①以上市公司股份设质的生效条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这种无纸化的电子记名股票形式,就决定了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生效条件与传统纸质股票不同,传统纸质股票以背书和转移占有为出质的生效条件,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登记为出质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还应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条之规定,由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②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
《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因此,对于记名股票,应将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对于无记名股票,应将股票号码、质权人姓名及股票质押事项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
三、股权质押生效后的法律效力
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有不足,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仅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权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采用的是登记公示生效制度,并不发生质物——股票,移交质权人占有的情况。因此,为了防止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犯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律作了如此规定:在出质人没有取得质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试图非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有义务不予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根据《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质物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不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可能”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我朋友将自己的公司的股票进行质押贷款了,但是贷款合同无效了,股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抵押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说到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股票质押合同无效。
二、《担保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三、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五、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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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1、接受下列股权时1、本行的股权。2、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2、发生下列情况时银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1、银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2、银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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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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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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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父母因为手头紧就打算去质押一些东西来换取现钱,我担心如果合同没有了效怎么办呢?请问一下质押合同无效的有什么情况呢?
[律师回复]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质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质押,或质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质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质押行为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质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质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质押行为无效。
3、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质押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质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质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质押。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质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质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质押。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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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限制质物转让
股权一旦被出质,则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由于质押事项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公示,第三人也不得以不知情而辩称自己为善意第三人,进而主张股权转让有效和办理转让手续。当然,如果出质人只是将其部分股权出质,则除非有特别约定,出质人将剩余股权转让或质押应不受质权人限制。
收取孳息
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一般来说,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将孳息充抵主债务不存在争议。
但在债务人不存在不履行债务行为时,出质人应如何处理孳息却值得商榷,因为除规定“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外,关于质权人如何处置孳息法律再未予明确。
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否则质权人虽有权持有孳息,但尚无权立即充抵债务。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
物上代位权
担保法规定,因出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与一般动产不同,出质股权一般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才会“灭失”,这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针对公司全部剩余财产,而仅限于出质股东自身可分配到的公司剩余财产。考虑到对质权人的重大影响,质权人宜在质押合同中约定,未经质权人同意或提供其他担保,出质人不得提议解散公司或申请公司破产,或者对其他股东此类提议投票支持。出质人违反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质权保全权
我国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股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
一、有关股权出质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出质的申请程序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第
(1)至第
(4)项材料,概括地讲,就是申请书、质权证明、质权合同和主体证明,属于股权出质法律关系的核心证明材料,也是申请出质登记的必备材料。第
(5)项是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的弹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将来在不修改《办法》的情况下,适应股权出质登记需要,对特定材料的提交提出要求。
此外,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的,以及出质人和质权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分别指定或委托,也可以共同指定或委托。可以指定或委托一人,也可以指定或委托多人。
三、股权出质的注意事项
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未被人民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依法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
(5)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效力。
(6)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股权质押哪些情况下禁止出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禁止出质
一、有关股权出质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
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出质的申请程序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第
(1)至第
(4)项材料,概括地讲,就是申请书、质权证明、质权合同和主体证明,属于股权出质法律关系的核心证明材料,也是申请出质登记的必备材料。第
(5)项是国家工商总局设立的弹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将来在不修改《办法》的情况下,适应股权出质登记需要,对特定材料的提交提出要求。
此外,如果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出质登记的,以及出质人和质权人是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分别指定或委托,也可以共同指定或委托。可以指定或委托一人,也可以指定或委托多人。
三、股权出质的注意事项
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未被人民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依法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
(5)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效力。
(6)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出质股权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该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如果已经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则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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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银行股权质押的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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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查询股权质押情况
[律师回复] 查询一个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需要持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档案查询。  
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的规定,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公司股东的股权是否在登记机关重复质押,登记机关完全掌握,不需企业提交证明。
三、查询一个公司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况,需要持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档案查询。  
四、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股权的控制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一经质押,登记机关将对该股权立即锁定,不能转让,因此也不可能完成交易。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是法定变更事项,可以不在登记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关于如何确认该公司股权是否真的在质押的问题比较简单,要求质押方提供在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核准通知书》就可以。
五、与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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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股权质押情况?
可以到公司或企业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机关进行查询,需要准备相关的符合查询条件的资料。除此之外,在股权质押后,登记机关也会对该股权进行锁定,如果想知道股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也可以到登记机关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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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关于股权质押合同的范本,请问股权质押合同有效期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贷款人___________与借款人____________充分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由借款人在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 ,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质物 1.质物是质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 3.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人质押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管账户内,受贷款人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1.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__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贷款人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6.贷款人对质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质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质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件或数项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人在本股权质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质押人不能按本质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质押人有其他违反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质押人对贷款人采取各项处理质物措施,包括: a.从质押人保管账户及存款账户主动扣取款项。 b.宣布拥有该质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质押人在________公司的股东地位。 c.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质押股权,质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质押合同自质押人有效签章并备置于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名册后生效。 2.本质押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质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金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六、其他约定事项 质押人(即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质权人(即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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