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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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中,法院主要受理以下案件:民法调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商法调整的商事诉讼,劳动争议案件,以及法律规定需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民事案件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民事案件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

在法院处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类别

首先是由民法所调整的涉及到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次是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事活动中所引发的相关诉讼案件;

此外还包括了劳动争议案件以及那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的非讼案件,其中包括了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以及适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民事案件二审多长时间开庭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上诉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3、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剩剥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案件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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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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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
10浏览 2025-02-09
我姐姐要去法院起诉我们老板不给员工开工资,不知道会不会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br/>  <br/>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br/>  <br/>(一)公诉案件<br/>  <br/>(二)自诉案件<br/>  <br/>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br/>  <br/>(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r/>  <br/>(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br/>  <br/>(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br/>  <br/>(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br/>  <br/>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br/>  <br/>(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br/>  <br/>(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br/>  <br/>(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br/>  <br/>(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br/>  <br/>(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br/>  <br/>(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r/>  <br/>(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r/>  <br/>(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br/>  <br/>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br/>  <br/>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br/>  <br/>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br/>  <br/>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br/>  <br/>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br/>  <br/>4.房地产纠纷案件<br/>  <br/>5.继承纠纷案件<br/>  <br/>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br/>  <br/>7.人身权纠纷案件<br/>  <br/>8.劳动争议案件<br/>  <br/>9.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br/>  <br/>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br/>  <br/>三、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br/>  <br/>1.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br/>  <br/>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br/>  <br/>3.经营合同纠纷案件<br/>  <br/>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br/>  <br/>5.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br/>  <br/>6.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br/>  <br/>7.股东权纠纷案件<br/>  <br/>8.股票、债券、期货纠纷案件<br/>  <br/>9.保险合同纠纷案件<br/>  <br/>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br/>  <br/>四、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br/>  <br/>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br/>  <br/>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br/>  <br/>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br/>  <br/>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br/>  <br/>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br/>  <br/>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br/>  <br/>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br/>  <br/>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br/>  <br/>五、执行案件受案范围<br/>  <br/>1.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br/>  <br/>2.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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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案范围如下;1、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案件、自诉案件;2、民事案件。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3、行政诉讼案件;4、执行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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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有哪些
14浏览 2025-02-26
在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下,哪些情形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十 二、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十 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十 四、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十 五、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 十 六、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 十 七、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 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十 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二 十、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二 十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 二 十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二 十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 二 十四、其他不应受理的案件: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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