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没经过允许使用公章会怎样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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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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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否涉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刑事犯罪,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有人未经许可伪造国家行政部门印章,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伪造公章指未经法定手续私自雕刻印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刑事责任有显著差异。只要行为人实施伪造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构成犯罪,应立案调查。此行为属故意犯罪。
公司股东没经过允许使用公章会怎样

一、公司股东没经过允许使用公章会怎样

在这方面必须以具体情形为依据进行判断。

假如有关人员在未经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伪造国家行政部门的印章,那么他们就可能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活动。

而所谓的“伪造公章”罪行,是指那些并未办理相关法定手续便私自雕刻印章的行为。

对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显然存在着显著差异。

这种罪行属于行为犯,并不需要达到特定的犯罪后果才能够被判定为犯罪。

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即使他们并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私自雕刻印章也会被视为构成犯罪,应当立即立案调查。

此外,这种罪行还属于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如何办

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被侵占物,股东不予返还的,公司可以起诉处理。侵占财务的股东如果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一、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三、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犯此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此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股东没经过允许使用公章会怎样”,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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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协议撤销: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和处分,如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反之,则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3、因欺诈而订立的。
4、因胁迫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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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的范畴
1、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份之协议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未向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转让价格条件优于内部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通知的条件,此时,转让协议的效力要区分是否已实际履行来分别判断。
(1)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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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股权的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中因为前置审批的问题导致了大量司法诉讼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隐名投资及外商股权转让,其目的无外乎意图规避我国关于外商超额投资及行业投资限制的规定。本文仅针对股权转让问题,涉及纠纷的外商股权转让问题,绝大多数是以未办理合同审批为由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可以是转让方主张,也可以是受让方主张,主要根据公司经营效果而导致相应利益亏损方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归根结底是利益导向问题。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1)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受让方也未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可由权益受侵害一方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2)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受让方已经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状态已发生改变,协议已经实际履行,除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协议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无效之合法缘由,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判定,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遭受的损失程度、维持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等各个方面,促成在某一权衡点上达成共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需要原、被告与办案法官的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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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朋友做了个小公司,资金不足本来我想直接借给他,她非要我占个股东的名分就给入股了,现在我家的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想把资金拿回来用却得知不可以。为什么公司成绩后,不允许股东撤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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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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