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不能善意取得怎么判定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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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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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满足善意取得条件,受让人可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若无处分权人转让财产,原所有者可收回所有权,但如受让人善意、交易价格合理且完成登记或实际交付,则受让人可依法取得所有权,原所有者可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
无权代理不能善意取得怎么判定

一、无权代理不能善意取得怎么判定

完全可以,只要满足善意取得的各项条件便可实现。

依照现行法规,若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予受让人,原所有者有权收回其所有权;

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在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下,受让人才可能依法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

(1)受让人在购买这些财产时为善意;

(2)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以及

(3)已通过法定程序完成了应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的登记手续,或者未需登记的财产已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在此种情况下,受让人有权依据上述条款主张并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所有者则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

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但是该代理行为能够认为是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权代理不能善意取得怎么判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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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原因有以下几点:物权法调整的是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如果不赋予善意相对人主张合同责任的权利,那么即使他获得了物权,也难以保障其完整性。否定合同效力有可能减轻无权处分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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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不能善意取得合同是属于无效的,一般行为人在取得时就存在恶意,从而是由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前提所取得的合同,这种是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合同的取得一定要合理、合法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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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吗
是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但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20浏览 2025-02-14
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的区别<br/>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但法律对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所作的要求并不一样。善意取得相对人信赖的主要是物的外观(占有事实或者登记事实),表见代理相对人信赖的主要是人的外观(代理行为)。“物的外观”呈现的样态比较固定,要么为某人占有要么登记在某人的名下,这也就决定了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显得较为“刚性”,第三人或者相信占有事实(对于一般的动产)或者相信登记事实(对于不动产和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因此,可以说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较为严苛的;而“人的外观”体现的形式就比较灵活、多样,综合衡量的因素也很多,与善意取得制度相比,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相对宽松。<br/>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缺陷<br/>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表现形式之<br/>一,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其构成要件是:<br/>(1)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br/>(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br/>(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br/>(4)合同内容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从其构成要件上,可以看出表见代理涉及的是债权契约的效力问题。<br/>表见代理的缺陷表现在:<br/>(1)“有理由相信”不可操作。实践中,随意性较大,什么样的理由可达到“相信”的程度,法律无明文规定。法官只有根据类推适用或授权式(自由裁量)的方法来认定相对人的“理由”,对该类型案作出裁判理由可能是相对立的。<br/>(2)如何确定“善意”。目前在学说上和实务上仍然没有确定的说法,就实际而论,大多数主张相对人“不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即为“善意”。但对相对人应尽(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没有作为确定“善意”的要件,使被代理人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br/>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及缺陷<br/>(一)善意取得的概念<br/>按照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者们对善意取得的定义也不相同:<br/>1、一部分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动产,即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br/>2、一部分学者认为善意取得既适用动产也适用不动产,即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的制度。<br/>(二)善意取得的构成及缺陷<br/>根据学说上的通说和《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br/>1、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是无权处分人。这是善意取得的首要要件。无权处分人包括非所有权人和无转让权人。<br/>2、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而实际合法占有已取得的财产。<br/>3、取得的财产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br/>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br/>从其构成要件上,可以看出,善意取得涉及的是物权契约的效力问题。<br/>它的缺陷表现在:对善意取得的出让人的概念内涵是模糊的。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如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出让人是部分共有人,却不是善意取得中的财产无权处分人。而善意取得与此种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出让人为非所有权或无转让权人,后者的出让人为真正的所有人,又有一定的转让权,根据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部分共有人属于善意取得的出让人身份,与善意取得的首要要件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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