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费怎么收取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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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行全权委托征地模式,征地费用按以下比例收取:一次性征用耕地面积66.67公顷及以上,或其他土地面积133.34公顷及以上,征地管理费用不超3%;若耕地面积未达66.67公顷,其他土地面积也未达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用不超4%。
土地管理费怎么收取

一、土地管理费怎么收取

实行全权委托征地模式的,按照征地费用总金额的下列比例收取费用:

1、一次性征用耕地面积达到或超出66.67公顷(即1000亩),以及其他土地面积达到或超出133.34公顷(即2000亩)的情况下(均包含上述两个数值),征地管理费用将按照不超过3%的标准进行收取;

2、若征用耕地面积未达66.67公顷,而其他土地面积也未达133.34公顷的情况下,征地管理费用则将按照不超过4%的标准进行收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管理法由哪个部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管理费怎么收取”,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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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方式
1、乙方通过组织农民合作社,整合农民土地 亩,使之连片成方,耕地位于于 。
2、 乙方委托甲方对该土地提供从耕种到收获的全程种植托管服务。
3、甲方按照“ 共计 元/亩/年”的标准“打包”收取服务费, ) 元。 (大写: 注: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签订托管地亩数,于每年3 月1日前预付40%服务费,计 12月15日之前全部付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通过乙方对有关村民的土地进行整体种植服务托管,统一 种植通过乙方向村民支付相关土地收益。
2、组织或购置农业耕作机械,确保满足乙方的托管服务需要。
3、免费为托管土地进行测土化验和提供相关农作物的标准化种植 管理方案。 元,剩余服务费 元于
4、同等质量条件下,按照同期市场价格为乙方供应化肥、农药等 农资,并且直供、直施到田间。
5、帮助研究乙方土地的经营规划,推广新品种、新模式,新服务, 实现农户的增产增收。
6、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 用协议内耕地,不得弃耕、抛荒土地,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
7、协议签订后不能更改协议内土地的种植计划和托管模式。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农民整合土地,使同类作物实现连片成方。于每年3月1日 前整合土地 亩, 负责与有关农民签订委托种植管理的相关 协议,协调道路、水源、水渠等使用权,为甲方开展服务创造条件。
2、负责协调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关系,保证甲方正常的田间作 业不受影响;负责组织农作物生长期的看管工作,配合甲方做好作物 收获后的晾晒、收储等工作。
3、乙方可全程跟踪甲方服务,可随时向甲方反馈作物生长与田间 看护等情况。
4、监督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
5、协议签订后不能更改协议内土地的种植计划和托管模式。
6、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农机整合、农民培训等工作。
(四)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协议内土地范围内的农作物产出,全部归农户所有。
(五)协议履行程序
1、确认服务时间。甲方应根据农时需要,提前3天以上与乙方沟通 确定服务时间。时间确定后,乙方应主动为甲方开展服务创造必要条 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进场服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退 回收取的服务定金) 。
2、搞好监督验收。甲方服务时,乙方可派人现场监督,并在服务 结束时填写验收单予以确认。如乙方不能派人现场监督验收,视为认 可甲方的服务符合协议约定标准。
(六)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期限届满后, 需要重新签订协议, 同等条件下, 甲方享有优先权。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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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怎么补偿
征收土地的补偿是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在还没有协商协商的情形下,被征收方用自己可能会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土地上青苗补助费等的费用相加,可以确定补偿金的大致数额。若是依旧不知道新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怎么补偿的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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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用经济手段控制占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管理纲的征收范围。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用地;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用地;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他矿场(厂)用地;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农民个人建住房);
(五)各种临时用地,包括在批准建设用地以外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临时道路、地质勘探及用地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批准长久性占用的土地等。
第四条土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
(一)国家基本建设、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事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联合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基本建设,凡征(拨)用大中城市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50—
3.00耕地,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
2.50元;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00元,非耕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二)农、林、牧、副、渔场(站)等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含农民),凡征(拨)用土地,进行农牧业生产的,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非农牧业生产用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三)砖、瓦、砂、石、土、煤及其它矿场(厂)等用地,在征(拨)用地的当年按基本建设用地标准的80%收取土地管理费;次年起,按实地而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土地管理费0.03元。使用后平整土地,对恢复利用的土地面积,从恢复使之年起免征土地管理费。
(四)居民建房用地(不含逐民个人建住房),凡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2.00元,非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
1.50元;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外的耕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
(五)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爱年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
(六)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其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大坝、灌涝区的渠道等)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建设占地,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非工程本身占地(如水库淹没区、工程保护用地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05元。
(七)黄金生产建设征(拨)用固定性建设用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和矿井等),每平方米一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80元;征(拨)用非固定必五笔型产用(如采金船作业场地、露天采矿场和临建工程等),每平方米一次性征收土地管理费0.20元。
(八)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用地和经批准权属转移、改变用途、翻、改、扩建的用地,比照上列各条标准收取土地管理费。
第五条:各市(县)土地管理费的执行标准,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不超过省确定的标准幅度内,共同研究制定。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收土地管理费,必须按规定领取《收费庪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专业票据》。
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取的土地管理费,列入财政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市、县土地管理部将征收的土地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其余80%上缴当地财政专户存储。未经省土地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管理费。
第八条市、县留用部分土地管理费的使用,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度收支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准扣,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省核准的计划分期拨款。对计划行中新出现的收入和支出的追减必须报省土地管理部进行自筹建和购置车辆,必须经法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土地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省土地管理局集中的土地管理费,作为调剂全省各地作缺资金和开展全省性业务工作的经费,收支计划报省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基本建设征(拨)用地,其土地管理费的征收实行与征(拨)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相结合的言法,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收缴。市(地)审批所属县(市)呈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市(地)管理部门全额收缴。并在批准用地的当月,将期中的20%上缴省土地管理局,同时将期中的80%土地管理费返给征(拨)用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省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管理费由省土地管理局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全额收缴。并在用地当土地管理的80%返给征(拨)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1、(地)、县(市)土地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财政扫款开支的行政事业编除外)以及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2、开展宣传教育,培训业务人员,召一葑管理专业会议所需费用。
3、表彰奖励土地管理工作中先进曲型所需费用。
4、劳动保护用品、仪器设备以及设施的开支。
5、勘测设计、现场踏查等需要的交通工肯用其必要的经费开支。
6、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土建工程所需的费用。第十二条遵照“取之于土地,用之一感动土地“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管理费。,根据实际可能,可以拿出适当数量的资金,对承担土地一切的任务的单和个人予以资助。该项资金的使用要单列计划,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各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需按季度向省土地管理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表报土地管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年终需编报决算。第十四条各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外范围的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是起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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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如何补偿
一般是会按原土地的用途来进行补偿,在征收土地时就会涉及到一笔土地补偿费,还有安置补助费,再者就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这些补偿费会由当地的政府制定补偿方案,若是依旧不知道新的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如何补偿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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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违章建筑土地管理局会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诉违章建筑土地管理局当然会管的,而且这属于土地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必须要管的,否则就是行政失职。  土地管理局是负责国有土地的相关管理的机构,而在2000年的改革中,将土地管理局和地质矿产局合并成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当地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开发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当地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指导、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当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当地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当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拟定当地有关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办法、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指导当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从事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申报、登记发证和矿业权转让审查、申报登记;承办对外合作区块的依法审核、报批事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当地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并负责审核报批事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压覆矿床情况进行调查,并办理申报压覆矿产储量登记手续;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地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及其他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税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一)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租赁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
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市场。    

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
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
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
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

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    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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