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份共有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共有产权房存在两种所有权变更途径:
第一种为针对自身持有的房屋份额进行转让;
其次便是处理整栋共有房屋。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按份共有权人有权将其所持有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予以处置。
在涉及到按份共有房产的整体产权变更需求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条款,未经其他共有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共有房地产均不得进行转让。
这意味着,无论该房产属于共同共有抑或是按份共有性质,各共有人在进行房产转让时,必须遵循全体共有人的意愿,否则无法实现产权变更。
关于处分共有不动产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需征得占总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除非各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换言之,若无共有人之间的处分协议,只需获得占房产份额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的认可,便可完成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是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二,并非全体共有人数量的三分之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按份共有的房产可以将自己份额出售吗
按份共有的房产,按份共有人可以将自己享有的份额出售。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购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法院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按份共有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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