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方与总承包方均需肩负起各自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并在签署分包合同过程中,务必明确规定双方应当承担的安全职责与义务。
在实际出现安全事故之时,判断责任归属必遵循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厘定。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视当事人在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是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以此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二、劳务承包的承包方是否可以是个人
劳务承包的承包方不能是个人,应当是具有资质的单位。法律规定,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可以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但不得将劳务发包给人承包,个人是不具有工程承包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应该将劳务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承包人应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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