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根本没用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当您面临被强制执行的困境时,以下几种应对策略供您参考:
首先,若强制执行的决议源于某份裁判文书,且您对于该裁判文书的内容持有异议,那么您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
其次,倘若您并未对强制执行决议所依据的裁判文书产生疑虑,仅对执行方法或金额存在异议,那么您可直接向执行法院提交异议申请,敦促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此外,对于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有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执行。
然而,若公证债权文书确实存在错误,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裁定,宣布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公证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强制执行费用由什么负责
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根本没用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