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属于法律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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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减税降费政策包括税收减免,源于法律明文规定。其目标明确,关注改革问题,策略可靠,措施明确,提高税收治理水平。减税措施降低产业企业税务负担,推动成本降低。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开放,激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和引进技术。短期减少财政收入,但长期促进企业发展,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响应企业呼声。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属于法律规定吗

一、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属于法律规定吗

一、本次税收政策调整目标明确,主要致力于实体经济以及民众生活质量的提升,重点关注改革过程中凸显的各类问题;

同时,所采取的策略实在可靠,所确立的各项减税措施明确且细致入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无疑将为全面提高我国税收治理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减税措施,不仅直接降低了相关产业及企业的税务负担,更推动了其他企业在能源使用、物流运输等方面成本的降低。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动对外开放进程、激励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与引进先进技术,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从短期角度来看,减税降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然而从长远角度考虑,减税降负能够起到“放水养鱼”的效果,赋予企业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激发其发展潜力,进而扩大税基规模,促进财政收入的增长。

这也进一步响应了企业关于减轻负担的呼声,使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真切地感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二、减税降费的意义有哪些

1、对企业实施税收减免,能够为企业转型升级增添动力。

对于企业,尤其是处于经营难关的企业而言,意义非常大,它既可以降低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也可以让小微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技术升级和扩大再生产。

2、对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可以实现企业发展和政府财力增强的双赢。

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减税虽然会给财政带来不小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必然会增加政府税收。事实证明,减税是放水养鱼之策。

3、减税政策有助于优化企业内部产业结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属于法律规定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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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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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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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对象有哪些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1〕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铁路运输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1月起,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未使用的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10、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1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 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 5、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 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 7、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8、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 9、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矿山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1、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 2、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 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 4、核电站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除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以及生活、办公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 5、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2 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 7、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2 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0、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3 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除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交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 2、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部分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②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3 3、企业厂区外特殊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 4、民航机场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 5、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 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3 7、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己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 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9、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中海油公司及石油储备基地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 第一期项目、 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1、军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4 2、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4 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 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6、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7、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8、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第九条 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适用对象,包括哪些减免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适用对象,有哪些减免规定
一、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征税范围广,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土地使用税免缴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相关规定: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额占上一年度经营收入10%(含)以上,或占其注册资本的20%(含)以上,或超过其当年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免征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承担政府任务或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30%(含)以上的,或超过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或连续3年发生亏损且当年亏损额占当年经营收入10%(含)以上的,减半征收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免征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导致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减半征收影响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全面停产、停业半年(含)以上的,免征停产、停业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关闭、撤销、破产、查封等,导致土地闲置不用的,免征闲置期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遵循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企业和防范执法风险并举,管理办法细化了标准,对企业面临5种困难情形的条件、标准和减免额度进行了细化界定,进一步降低了门槛,扩大企业受益面。同时,规范申请材料,增强便利性,实行按年申请核准,对发生一般情形和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特殊情形的纳税人,分别设定申请时限。精简减免申请材料,纳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税、抵税或核销欠税等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减免优惠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减免优惠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具体是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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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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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费降税还是减税降费
[律师回复] 对于减费降税还是减税降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减税降费”具体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个部分组成。在减税降费的基础上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此项政策已在1月9日的常务会议审议后对外发布,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我再具体解读一下:

一、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纳增值税。

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就是放宽认定条件,放宽后的条件为: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
这都比原来认定的标准有大幅度的提升,也就是说有更多的企业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我们根据有关的数据进行了测算,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户数1798万户,占全部纳税企业的比重超过95%。
其中,民营企业占98%。在税率优惠方面,按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分别采用所得税优惠税率。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分点。应纳税所得额是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率15个百分点。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可以实行减半征收。
即允许各地按程序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
投资额的70%可以拿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把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或者标准进一步扩大,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继续推进实质性减税。
三、是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居民税负。
四、是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同时,清理规范收费,加大对乱收费查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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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一、概述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在国外,捐赠的款项都会计入免税范围或退税,在国内,捐赠的对象必须得是政府认定或指定的国有非盈利组织或基金,才能进行免税,其他任何民营或私营组织或基金都不会免税。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区别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属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不征税收入是由于从根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如政府预算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三、免税收入的内容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原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人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技术转让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6)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8)其他免税收入。指上述项目之外,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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