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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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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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满足:不超过10万元部分,按规定标准收费;超出部分,按价值分段累计收费,且费率应在0.1%~1%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省物价管理部门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调整。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

关于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设定为不得超出总价10万元的限额,在此基础之上,超出部分将按照其特定价值的数额采取按比例收取费用的阶梯方法,且所收取的费用最大可达0.1%至1%之间。

对于具体的收费标准,需由各省份的物价管理部门与同级司法行政机构携手合作,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共同来制定和调整。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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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均未作出规定。此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依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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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应该怎么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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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的鉴定具体主要分为四个方面:施工质量的鉴定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成品质量鉴定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一、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会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一是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时由监理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发现。二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三是房屋购买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
二、规划、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依据是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和勘察规范。同施工质量的鉴定不同,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结果无法得出一个总的结论,只能对不符合规范条文的内容逐条列出,强制性条文和一般性条文。
三、成品质量的司法鉴定需要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以确定责任人,成品质量涉及到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各个环节,找出具体的原因成为鉴定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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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承包如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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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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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二、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探测。
三、建筑物扩建、改造鉴定
1、建筑物整体平移、顶升、纠倾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2、建筑加层、室内空间改扩、托梁换柱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四、建筑物结构加固鉴定
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2、建筑地基、基础加固的设计与施工鉴定;
3、建筑抗震、防灾、建筑结构灾后抢修及修复鉴定;
五、工程造价及建筑图纸设计标准复核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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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包括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就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检测机构可以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那么鉴定的主要内容有那些呢?本文介绍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内容的系列知识,供您参考借鉴。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验);灾后结构承载力鉴定。
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可靠性鉴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沉降观测,采光日照鉴定、分析,容积率分析,面积测量,建筑物功能评价;民房检测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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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承包怎样收费?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建筑工程资料承包怎样收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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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古建筑工程建筑资质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一级资质标准 (二)二级资质标准 (三)资质标准 (四)承包工程范围 具体标准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建筑企业资产 净资产2020万元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结构、风景园林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且人员齐全。 建筑单位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体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古建筑修缮工程。 三、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标准: 相比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而言,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企业的工程业绩都做一定的要求。 四、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 相比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标准而言,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企业资金、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都做一定的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
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可以司法鉴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可以司法鉴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成立司法鉴定机构要去当地省司法厅网站下载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书,填报后送省司法厅报批资质。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具备10个条件:
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5、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二、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主管或行业组织的批复以及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等);
4、执业住所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证明;
6、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具法人资格的提交);
7、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证、使用年限等);
8、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9、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转所登记表,或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关材料);
10、需要备案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等)材料;1
1、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呈批表;1
2、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评审申请书;1
3、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1
4、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书面材料均为A4规格,一式3份,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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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承包如何收费?
建设工程的材料承包费用,是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定价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地方收费标准不一样,承包单位获得工程之后,建设工程所消耗的材料费就是承包工程的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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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一、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
1、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
(1)现场项目组织机构健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2)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场验收制度和抽样检验制度;
(3)岗位责任制度及奖罚制度。
2、施工现场应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配置;
(2)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的配置。
3、施工前应制定较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施工前应制定质量目标及措施。
二、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
1、地基及桩基工程性能检测
(1)地基强度、压实系数、注浆体强度;
(2)地基承载力;
(3)复合地基桩体强度【土和灰土桩、夯实水泥土桩测桩体干密度】;
(4)复合地基承载力;
(5)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6)桩身完整性。
2、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记录
(1)材料、预制桩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及水泥、钢筋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1)地基处理、验槽、钎探施工记录;
2)预制桩接头施工记录;
3)打【压】桩试桩记录及施工记录;
4)灌注桩成孔、钢筋笼及砼灌注检查记录及施工记录;
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3)施工记录;
1)各种地基材料的配合比试验报告;
2)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3)砼强度试验报告;
4)预制桩龄期及强度试验报告。
3、地基及桩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
(1)天然地基基槽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基底标高允许偏差-50;长度允许偏差200、-50。
(2)复合地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检查项目:
桩位允许偏差:振冲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100;高压喷射注浆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0.2D;水泥土搅拌桩允许偏差小于50;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的满堂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0.4D。注:D为桩体直径或边长。
(3)打【压】入桩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检查项目【详细内容见相关规范】。
4、地基及桩基工程观感质量
(1)地基、复合地基:标高、表面平整、边坡等;
(2)桩基:桩头、桩顶标高、场地平整等。
三、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1、结构工程性能检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砼结构工程
1)结构实体砼强度;
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梁类构件为:10,-7板类构件为:8,-5】
(2)钢结构工程
1)焊缝内部质量;全焊透的
一、二级焊缝应采用无损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
2)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后,48内应进行紧固质量检查】
3)钢结构涂装质量;【钢结构涂装后,应对涂层干漆膜厚度进行检测】
(3)砌体工程
1)砌体每层垂直度;
2)砌体全高垂直度;
(4)地下防水层渗漏水。
2、结构工程质量记录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砼结构工程
1)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①砂、碎【卵】石、掺和料、水泥、钢筋、外加剂等材料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水泥、钢筋复试报告;
②预制构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③预应力筋用锚夹具、连接器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锚夹具、连接器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①预拌砼合格证及进场塌落度试验报告;
②砼施工记录;
③装配式结构吊装记录;
④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记录
①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②砼试件强度评定及砼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③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2)钢结构工程
1)钢结构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①钢材、焊材、紧固连接件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钢材、焊接材料复试报告;
②加工构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防腐、防火涂装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施工记录
①焊接施工记录;
②构件吊装记录;
③预拼装检查记录;
④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记录;
⑤焊缝外观及尺寸检查记录;
⑥柱脚及网架支座检查记录;
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⑧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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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段时间开车的时候不小心出了车祸现在想要申请司法鉴定 想问一下江西建筑司法鉴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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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承包要怎么收费?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建筑工程资料承包要怎么收费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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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在建筑公司工作,最近公司的项目需要申请司法鉴定,我想问问,建筑司法鉴定的流程一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分2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建筑物的施工方与建设方,双方在建筑物的质量、造价等方面产生了纠纷。
第二种情况,是指建筑物的所有人一方与对建筑物造成损坏的一方在赔偿方面产生了纠纷。鉴定流程:
第一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鉴定委托。
2.受理委托。
3.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4.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结论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都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础上,才能有正确的思路,明确争诉的焦点,为鉴定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5.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则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6.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对一些在案件上无法真实反映的工程事实,鉴定人必须到现场勘探、调查,并作好相关记录,可辅之于拍照、录象等方式。如笔者实施的《温州市华东电脑设备公司综合楼和厂房工程造价审核》的司法鉴定中,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业主方要求,变更了很多工作内容,但施工方又未及时补设计变更图和签证,而业主方在法庭质证中也认可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二赴温州,除了现场实地测量外,又对其变更部分工作内容拍片和录像,给本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审核报告提供事实依据。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7.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
8.出具司法鉴定初稿。
第二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
2.听证质疑(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及证据,并对其进行申辩陈述)。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
4.出具鉴定报告。
5.庭审质证。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经法庭质证后,若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证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以上就是建筑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希望能帮到你。
建筑司法鉴定的流程一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司 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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