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自动离职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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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提出离职,需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共识。员工有权选择离职,但需提前30天提交书面通知,结束雇佣关系。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辞呈,便可按照程序完成离职手续。
企业员工自动离职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企业员工自动离职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员工自己提出离职的相关规定如下:

当员工与用人单位在充分协商并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之后,那么该员工就有权利选择离开现有的职务岗位;

其次,只要员工能够预先在三十天之前向所在公司提交书面通知的话,亦可顺利提前结束雇佣关系;

此外,如果员工处在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提交辞呈,便可按照程序完成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员工工伤医疗怎么进行

企业员工的工伤医疗是按照下列步骤进行的:在员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单位或者其他职工应当立即将员工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然后相关的治疗等费用可以由单位垫付;再由单位或者职工一方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最后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企业员工自动离职相关规定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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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无故拖欠工资的认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即属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1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约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5日内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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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破产企业员工的效力
1、对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效力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一般职工的效力,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的规定,优先获得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
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重新自主就业。
二、对破产企业身份上的效力
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管理人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管理人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合同,并非以管理人的名义,并且与清算无关,应当认定无效。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之后,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此时企业的法人资格才正式消灭。
三、对破产企业财产上的效力
1、剥夺破产人管理处分财产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2、对破产人破产前行为的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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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四、对债权人的效力
1、所有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赋予或然债权执行力。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我们企业变相裁员好像是为了减少开销还是啥的,现在弄得我们还没找到下份工作就没有输入了,我们应该怎么索要赔偿?
[律师回复]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无非两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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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是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定或者因失职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都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注意,所谓“严重违反”和“重大损失”,都必须是在企业的成文且公开发布的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了的,即企业的制度里必须有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多大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失”,犯了就要解除合同;而且企业还要拿出员工在之前知晓这项规定的证据)。
  而且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合同有很多项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企业不按法律规定要求,不提出什么理由,或者提出一个莫名其妙的理由把人辞退了,那么属于违法行为,要支付双倍的补偿金。
  
二、员工辞职
  就是员工写辞职书给企业,表面自己要辞职。根据辞职理由分为两种
  
1、一种是说因为企业里存在一些什么什么事情,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国家劳动法律的规定,因此我要辞职,这种情况公司要给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给予的权力)
  
2、另一种就是在辞职书里写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的,这种情况企业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了。很多情况下,公司对员工说,你犯了某某错误,或给员工很大压力,要求员工个人写辞职,这实际是一种讹诈,企图逃避企业的责任。但是员工一旦真的写了个人原因辞职,那就真的拿不到任何补偿了,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切记。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请找本《劳动合同法》仔细看看,或咨询地方的劳动部门,劳动监察机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一条是说员工以公司违反法律要求为由提出辞职要给员工赔偿,比如违反约定的工资,工资发放不及时,工作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等等)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是说员工因工伤不能工作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后转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给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是说企业破产)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这一条是企业不与员工续签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是说企业破产或者被吊销执照等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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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用人单位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因此,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法定义务,你有权主张用人单位给你补缴你工作期间漏缴或者说是未缴的社会保险。

二、没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14条、用人单位超过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2012年9月开始,公司一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超过1年,则视为用人单位(公司)已经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单位不续约的问题,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以劳动合同法39条和40条、41条的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你的情形属于,你没有39条用人单位规定的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而你正处于哺乳期,用人单位又不得以40、41条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即便 你过了哺乳期,也必须出现符合40、41条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在没有此种情形出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你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公司辞退你系非法行为,你有权投诉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者请求劳动仲裁。
你有权要求公司补缴你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你属于该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对方如果没有法定事由不得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对于生孩子期间 哺乳期间停发工资的问题,因为对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你缴纳生育保险,致使你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导致你哺乳期没有收入,你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过错而产生的后果,即补发你哺乳期该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的你的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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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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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同学在一家企业单位上班。签订合同五年还没到期。那么现在想问一下员工未到期能否辞退请相关人员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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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公司和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需要看员工的劳动合同是跟谁签的,工资社保由谁发放缴纳。因为实践中不乏劳务派遣,产生纠纷后申请劳动仲裁才发现是和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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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按照上面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对员工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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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确因客观原因辞退员工,公司应该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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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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