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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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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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阴合同”或“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依据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当两者实质性内容存在差异且签约顺序不明确时,可能暗示在签署前双方已就合同核心要素达成共识或在签署后进行了调整。尽管看似同时签署,但多数情况下双方已有事先沟通和协商,通常归类为“阴合同”在中标前已签订。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一、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无论是被称为“阴合同”或是“阳合同”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协议,均应当根据其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签署的相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当这两份协议所包含的实质性内容存在差异,并且无法明确它们签约时的先后次序时,我们可以推断在合同签署前,双方可能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对合同核心要素的共识,或是在达成协议后又对合同的关键部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两份协议似乎是在同一时间内签署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其实早已有过事先的沟通和协商,因此,我们通常将这种情况归纳为“阴合同”在中标之前便已签订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是怎样的

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5%以内,有些地方是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施工履约保证金金额有些地方规定为中标价的20%。但是也有不少采购机构在标书中注明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一旦投标保证金金额偏少时,转入履约保证金阶段还要补交。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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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合同”或“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依据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当两者实质性内容存在差异且签约顺序不明确时,可能暗示在签署前双方已就合同核心要素达成共识或在签署后进行了调整。尽管看似同时签署,但多数情况下双方已有事先沟通和协商,通常归类为“阴合同”在中标前已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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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现在的工程合同遇到了一个问题。想要向您咨询一下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br/>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br/>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br/>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br/>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br/>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br/>6、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br/>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br/>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br/>9、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br/>10、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1<br/>1、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1<br/>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1<br/>3、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1<br/>4、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1<br/>5、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1<br/>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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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包工头,最近接了个工程,签了合同,我就是想问问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类别,谁能帮我解答。
[律师回复] 根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划分根据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阴阳合同可划 分为依法属于必须经过招投标的阴阳合同和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阴阳 合同。<br/>不同类别阴阳合同的效力<br/>对于认定阴阳合同的效力, 目前我国最明确的规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最高院解释 ”) 第 21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 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招 标投标法》 第 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 最高院解释 ” 第 21条主要是依据该条的 规定而订立。<br/>在目前的情况下, 在审理中针对该类案件中不同情况, 主要是根据招投标法 是否必须进行招投标与否的工程项目的二类情况来认定:<br/>案合同有效,按备案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等问题。<br/>而对于双方当事人就相同工程内容另行签订的未备案的合同一般则不应予 以认定。但如有下列情况,则应当另当别论。如当事人为逃避资质问题,而将同 一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 发包给同一施工人的, 此时, 就要根据案件的实际 情况来定性。 或者当事人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 而进行了徒具形 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 “ 白合同 ” 或者直接签订了 “ 白合同 ” 并编造了与之相应 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 在招投标之前, 为了规避招投标带来的施工和选择的不 确定风险, 不少招标人想方设法探知招投标结果, 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 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 要求写承诺书, 甚至有的在进行招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 场施工。 当设定投标条件或固定中标人后, 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监管要求举行 招投标。 这种行为不仅是严重干扰建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且违反了 《招 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 43条规定, “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 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第 55条规定了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当事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无效。 这种反了必须经过招投标的规定,其订立本身也是无效的 。<br/>据此, “ 黑白合同 ” 均应无效。 在此情况下, 无论是 “ 黑合同 ” , 还是 “ 白合同 ” , 都应以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br/>2条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 支付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br/>其二,对于已备案的合同以及未备案的黑合同之间关系的认定。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施工合 同进行备案, 在此情况下, 如果 双方已明确, 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当事人签订 “ 白合同 ” 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 当然无效 , 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即用以办理手续, 而不应直接以 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 黑合同 ” 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 他情形。 如 “ 黑合同 ” 不存在 “ 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 、 “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双 方的权利义务。即以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为判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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