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关系中,当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时,首要的责任应由接受该项劳务服务的一方依照实际情况负担起赔偿责任。
然而,假如该事故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的,当接收劳务方先行做出赔偿之后,仍可向造成此种后果的第三者行使追索权。
同样,当接受劳务一方因为这一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失并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也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另一方进行追偿。
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说,如其在工作中由于劳务原因而遭受到任何损害的,则应依照双方在此事件中所存在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劳务人员能否申请工伤赔偿
劳务人员不能申请工伤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人员发生安全事故,适用劳动法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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