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劳务过程中触电死亡谁负责
当公司职员遭受意外电流事故而不幸身故时,若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职责范畴,即属典型的职业伤害,所有的相应赔偿款项都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会全面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或付出额外费用。
然而,假如雇主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为所属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所有的工亡事故赔偿款项都将由雇主自行承担。
如果雇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承担起应负的赔偿责任,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会将在保障受害者及家属权益的前提下,先期支付应有的赔偿款项,之后再向雇主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怎么认定
提供劳务者的受害责任纠纷中,应当根据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各自的过错来认定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则提供劳务者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接受劳务者承担补偿责任,接受劳务者在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提供劳务过程中触电死亡谁负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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