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红包分手应归还吗
关于分手后在恋爱阶段中发放的红包是否需要归还给男方这一问题,其答案主要取决于所发放款项的法律属性。
若该笔款项被界定为借款、不当得利,抑或是与婚姻缔结紧密相关的赠予,那么女方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
然而若是将此笔款项视作普通的赠予性质,那么女方在分手之后就无需对此类款项进行偿还。
一般而言,普通赠予是指恋爱期间的男女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普通消费性支出,例如餐饮、娱乐等方面,而在分手之后,男方无权再要求女方予以返还。
但是,对于购买房产(或投资)以及购车这样的大额支出,由于它们并非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花费,在缺乏明确的书面赠予协议或者其他明确的赠予意愿表达的情况下,认定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有悖于公平原则。
因此,在恋爱期间购买房屋、车辆等大额资产时,我们应该将其视为一种附带条件的支付行为,当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获得财产的一方理应对另一方的出资进行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恋爱期间用共同经营收入购买房产应怎么分割
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双方一人一半。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恋爱期间红包分手应归还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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