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缴社会保险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依照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应根据伤者的伤残程度,为其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费用。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向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其前提条件是劳动关系延续存在。
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对于劳动者来说,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自动终止。
这种劳动关系会随着员工病假期限的延长而持续存在。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休息期间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这无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如果工伤鉴定没下来,如果停工留薪期已满的,则需要到公司上班;
如果停工留薪期未满,或者劳动者上去严重还需要治疗,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则不需要到公司上班。
所以是否要到公司上班取决于停工留薪期是否已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果工伤刚好在五险停的时间,我该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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