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耕地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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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严格保护耕地,防止流转为非耕地。实施占用耕地补偿机制,要求占用者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新耕地或缴纳开垦费用。非农业建设需节约用地,禁止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活动。对闲置、荒废耕地采取严厉措施,并表彰保护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如何保护耕地

一、如何保护耕地

1.国家对于耕地实施高度保护,坚决防止耕地流转为非耕地领域。

2.本国推行了占用耕地补偿机制,凡是未经审批而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都应依据“占用多少,开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承担起相应责任,自行开垦出与被占用耕地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新耕地。

如果有条件开垦却又无法满足要求的情况,占用者则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向所在省级行政区缴纳耕地开垦费用,该款项将专门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所有非农业建设活动必须遵循节约用地原则,能利用荒地的,就不能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质土地的,也不能占用优质土地。

4.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禁任何人或组织在耕地范围内建造砖瓦窑、墓穴或者私自搭建房屋、挖掘砂石、开采矿藏、取用土壤等行为。

同时,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池塘养殖鱼类。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耕地,对于已经闲置、荒废的耕地,将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同时,我们鼓励人们珍视、合理利用土地并切实保护耕地,对于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如何保护个人婚前财产

一方在结婚之前的存款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不因为双方结了婚之后就转化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如果双方另外有约定的除外。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方法如下: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二、签订婚前协议。三、保存好个人婚前财产的证据。四、婚前购买保险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保护耕地”,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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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耕地保护有哪些,耕地保护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的耕地保护有哪些,耕地保护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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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保护耕地的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保护耕地的措施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考试大从而抑制整个建设用地的扩。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征地费用标准和耕地开垦费标准;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
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
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
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农村的耕地保护措施有哪些,如何保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
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
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
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农民的耕地保护措施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
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
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
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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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如何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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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3、耕地占补平衡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5、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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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耕地在自然保护区内,能在农耕地内养殖石蛙和大鲵吗?
[律师回复] 津通报两起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房案为落实《天津市“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市国土房管局主动作为,全面排查我市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选取了2宗违法案件对社会进行公开通报,进一步加大“绿盾”行动震慑力。
一、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房案宁河区北淮淀镇北淮淀村村民郑某、张某,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占用土地357.56平方米修建房屋和其他设施。宁河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7月依法立案查处,同年8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涉案的违法建筑已经拆除。
二、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占地建房案蓟州区下营镇太平沟村村民王某,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占用土地803.6平方米修建房屋用于农家院经营。蓟州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8月依法立案查处,同年9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天津6家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违法被曝光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调控政策有效落实,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和中介机构经营行为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对房地产企业不规范行为要求及时整改,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查处。近期查处了以下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一、天津融创元浩置业有限在东丽区开发建设的融翰园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房屋并收取购房款,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东丽区房管局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清控科创(天津)实业有限在东丽区开发建设的慧谷园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认筹金的形式收取购房人费用,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东丽区房管局依法责令企业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
三、天津骏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在西青区开发建设的文致苑项目在销售中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屋信息,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西青区房管局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关闭网签功能,并予以行政处罚。
四、天津陆尚房地产经纪有限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未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武清区房管局依法责令机构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予以行政处罚。
五、天津博纳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未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宝坻区房管局依法责令机构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予以行政处罚。
六、天津市西青区家赫房屋信息咨询中心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未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西青区房管局依法责令机构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予以行政处罚。执法要严,违法必究。
农村农民保护耕地的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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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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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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