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登记一定要在户口所在地办吗
1.符合生育登记资格的人士包括:
(1)夫妇至少有一方为本省籍贯;
(2)外籍夫妇在我省境内长期居住超过半年者。
2.对于生育头胎及二胎的夫妻而言,应当在怀孕初期至产后半年之内主动前往相关办理机构完成生育登记手续。
具体来说,这些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首次婚姻的夫妻生育首两个子女;
(2)计划通过人工授精等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可以选择在孕前进行生育登记手续;
(3)再婚夫妇,如果双方在再婚前均未曾生育过孩子,且有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计划;或者一方在再婚前已经生育了一个孩子,而另一方则从未生育过,也希望生育第二个孩子;
(4)如果没有进行正式婚姻登记却生育了首两个子女。
《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生育登记证明是不是准生证
一般情况下,两者是同一本证明。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组织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生育证,也就是准生证,夫妇想生小孩子前的必须的准备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生育登记一定要在户口所在地办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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