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写收据没有盖章合法吗
收据乃企业、事业单位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所采用的原始凭证,专指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盖章的用以记录收款及付款信息的凭证。
其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性质的收入业务(即非应税业务)。
然而需注意的是,如若未加盖受领单位公章的收据,便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应,当涉及到纠纷时,将给使用者带来极大的维权困扰。
尽管如此,尚未加盖公章的收据并不具备太大的实际价值,因为在法律角度来看,此类收据并未得到充分的认可。
因此,收据必须加盖受领单位的公章或是经办人员的亲笔签名,方能发挥其应有之效用。
举例来说,若收据的开具主体为公司或其他单位,那么除非在收据上加盖了公章,否则通常情况下该收据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但是,倘若该收据上同时出现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那么这一签字将被视作与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手写收据有法律效力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手写收据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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