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企业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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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私人企业职员受贿罪的法律责任: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者可判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能死刑并没收财产;五至十万元者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恶劣者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五千元至五万元者判一至七年有期徒刑,情节重者七至十年。
私人企业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私人企业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是什么

1.对于个人贪污贿赂数额达到十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者,将被判处为期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同时还可以被并处没收其所有财产;若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的,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同时被没收全部分配所得。

2.针对贪污贿赂总额在五万元到十万元之间的个人犯罪分子,将被判处为期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以被并处没收其财产;但如果情节同样特别恶劣、严重,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被没收全部财产。

3.针对贪污贿赂总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个人罪犯,将被判处不超过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犯罪情节较重,他们可能会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做出有期徒刑判决。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私人企业倒闭员工是否有遣散费

私人企业倒闭,应当向员工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私人企业个人收贿赂量刑标准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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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前段时间我在上法学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讲到了介绍贿赂罪,我想了解一下介绍贿赂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有关贿赂犯罪刑法规定如下: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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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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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贿赂罪简介 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活动,向其中的一方或双方介绍、居间贿赂或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双方之间沟通、联系、搭桥、撮合,起到媒介作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人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介绍贿赂罪与教唆贿赂的界限问题 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故意的情况下,从中沟通、撮合,在客观上只是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而并未起到教唆的作用,在主观上行为人也并不具备教唆的故意。而教唆贿赂则属于“造意”行为,且行为人有引起他人的贿赂意图的主观心态。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意图,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贿赂罪(罪或行贿罪)的教唆犯。虽然介绍贿赂行为对他人的行贿、行为的完成起着促成的作用,但不应当将其作为行贿罪或罪的教唆犯对待。如果行为人在教唆其或行贿后,又为其介绍行贿人或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关系,根据吸收原则,应从一重从重处罚,即按他所教唆的犯罪(行贿罪或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介绍贿赂罪与罪并罚的情况 这种情形主要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因为需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协助,于是介绍请托人向后者行贿并代为转交贿赂财物,那么前后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共同,而是前一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与介绍贿赂罪,应当数罪并罚;后一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构成罪。
商业贿赂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罪如何认定 一、商业贿赂犯罪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是由行贿与双方相互勾结成立的犯罪,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罪主体。 1、商业行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都可构成商业行贿罪。在商业行贿中,如果提供贿赂是以经营者法人单位的名义,执行的是该法人的意志,则应由该法人承担责任,成为商业行贿罪的主体。如果经营者的代理人为了个人多推销商品或拉回货源,以自己的名义,自己以各种手段行贿,代理人个人是行贿罪主体。 2、商业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六)将其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表明在实践中如其主体只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尚不足以涵盖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商业行为主体范围,如在医疗、教育、工程建筑、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本质上也是商业贿赂行为,原刑法对之规定并不明确,无法对其工作人员的危害行为作处罚,影响到对这类行为的打击效果。所以,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这三类人员才能共同构成犯罪的自然人主体的完整外延。因此立法上将商业犯罪的主体范围予以一定程度拓宽,使其涵盖面趋向全面性、完整性,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进步。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本罪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索取或者,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此作为向他人的回报,至于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利益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不当利益;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承诺和事实,不构成该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立法规定的商业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商业贿赂主要侵犯的是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而行为是否侵犯了这种法益,关键在于收受财物行为是否与其已经实施的、正在实施的、将来实施的或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刑法条文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后,添加了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旨在说明行为人收受的财物与其具体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三、商业贿赂犯罪客体 商业贿赂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所侵犯的不仅是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可收买性与廉洁性。 市场竞争是一种以公平竞争为主导的经济,通过商业贿赂达到获得利益的目的,必然会通过破坏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进一步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在依合同行使职权的同时,就有义务廉洁奉公,严守法纪,努力为所在单位工作,并有权获得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职权不得滥用,更不能作为某些人暗中交易的筹码,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显然,贿赂行为又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四、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方面 1、商业行贿罪的客观方面是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但不包括回扣、手续费。 2、商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五、注意事项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自己主管、经手或者参与某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业务的便利条件,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①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间接是否构成犯罪问题。公司的董事、监事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左右、影响被利用者利益的制约关系,通过公司企业的其他人员或公司企业以外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自己索贿或,是间接。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至今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类推为本罪。 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人员罪是否要把“利用职务之便”作为必要的条件。这在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有争论。我认为:就人来说,之所以能够索取或者收受他人的财物,是因为他所享有的职权或者所处的地位能够对行贿人的某种需要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就行贿人来说,之所以要送财物给行为人,是因为需要通过行为人手中的权力的行使来获得某种利益。可见,行贿与人双方各取所需的基础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本质是。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①间接型利益贿赂的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 间接型利益贿赂,意指行贿方付出了金钱等财产,但仍然没有直接交付方,而是将金钱等财产周转成通过其他载体表现的现实利益或者享受资格。由于利益型贿赂具有间接性、周转性、隐蔽性、复杂性的特征,是否完全符合《意见》规定的“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以及如何认定“实际支付的资费”,实践中有一定困难。 (—)礼券。礼券等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范围以及如何计算贿赂数额,应当区分情况分别认定。 第一,应当从人是否得到行贿人所付出的财产利益角度来考虑。有些商业行贿人所付出的财产性利益并没有完全为人所得到,缺失部分不能以商业贿赂犯罪论处。某些礼券虽然在载体表面上标价为1000元,行贿人也确实付出了1000元来购买该礼券,但其使用伴有特定限制,例如,不可参与商家整体打折等优惠活动,相对于用现金或信用卡支付消费的客户来说,实际上也许只能够享受到不到1000元的货物或者服务,故在计算商业贿赂数额时,应当将没有现实获取的利益进行相应扣除。 第二,能够确定市场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可以认定为贿赂。例如,交通卡、一卡通等礼券,其市场价值明确具有可计算性,直接可以按照礼券内预先充值的价格认定商业贿赂数额。对于司法机关难以明确认定市场价值的礼券,笔者建议在司法内部设立专门机构,为司法机关计算特定财产性利益商业贿赂形式的市场价格。引入以专门机构为核心的价格评估机制,不仅能够为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被告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技术保障,而且能够为司法机关认定商业贿赂以及计算犯罪数额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必须正确分析礼尚往来的本质。正常礼尚往来赠送的小额礼券不应认定为商业贿赂,相关数额应当予以扣除。但是,有的行为人向交易对方提供“中奖月饼”(精美月饼礼盒,内附预先设定的豪宅礼券、进口汽车礼券或高档酒店消费卡等奖品),以庆祝佳节名义掩盖商业贿赂实质的,由于此类财产性利益已经远远超越礼尚往来、节日馈赠的界限,礼券数额确定,完全为人享有,属于商业贿赂。 (二)免费旅游、免费装修、提供学费等形式的利益资助。《意见》将免费旅游界定为商业贿赂,并不意味着与免费旅游相关的所有费用一概认定为商业贿赂犯罪数额。 第一,行贿人出资购买全程往返机票、酒店食宿费用、旅游景点门票,人单独享有旅游服务的,属于个人全部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贿赂。 第二,在行贿人陪同人旅游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确定人在旅游中财产性支出比例,就不能将该次旅游认定为贿赂。如果有证据证明旅游中的某项费用主要或完全由行贿人支付,可以认定为贿赂。目前实践中出现的行贿人与人共同出游,以推定平分旅游费用方式计算额,从严厉惩治商业贿赂犯罪角度而言是必要的,但在证据层面显然存在瑕疵。笔者主张,应当按照证据表明的人实际得到的服务费用计算商业贿赂犯罪数额。 第三,家属、情妇(夫)等特定关系人与人一同享受他人提供的旅游消费的,应当将共同享受旅游的消费数额视为商业人个人享有的财产性利益,全部计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 (三)性贿赂。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面对的另一大难题就是如何处理性贿赂。笔者认为,《意见》将商业贿赂范围拓展至“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之后,司法机关应当运用刑法自身具备的解释功能解决性贿赂的实践难题。 如果进行静态的文义解释,性本身属于非财产性的,显然无法纳入商业贿赂范围。性贿赂虽然有请托人给付金钱的特点,但对于受托人而言根本未曾接受任何金钱或财产利益。然而,当我们以更为广阔的视角考察性贿赂,就不难发现性贿赂与免费旅游等请托人资助受托人的行为具有相同的刑法意义。司法实践中的性贿赂大多是行贿人支付钱款雇佣他人提供,以使受托人在权力运作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在金钱———性贿赂———谋取利益的整个行为流程内部,的本质完全没有变化:行贿人付出的是金钱,得到的是受托人通过职务行为赋予的交易机会;人付出的是利用职务便利后的帮助行为,得到的是请托人提供的以一定金钱为代价的。对于请托人代替受托人支付、情妇(情夫)费用的,更属于直接的典型贿赂。 实践中有的单位的女性职员,为了占有具有稀缺性的商业交易机会而在本单位获得职务提升或者高额业务提成,主动向相对方投怀送抱,由于请托人付出性贿赂不属于财产利益型的传统不正当竞争方式,没有金钱依托,而是本人对身体的非道德性处分,本质上是权色交易而非,故在法益实质解释层面不具有以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刑法介入的正当性。请托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或者受托人为其谋取的利益构成经济犯罪或者犯罪的,可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通过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刑事归责。 因此,笔者认为,除了请托人自己为受托人提供难以通过归入商业贿赂犯罪对象范围之外,将以金钱为背景、体现贿赂犯罪权钱关系交易本质的性贿赂认定为刑法中的贿赂,并不具有解释论上的障碍。 ②期待性盈利贿赂的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 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给予受托人优惠购买货物机会或者低价提供投资渠道,使交易对方可能从中盈利,以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难以判断其商业贿赂性质与数额。《意见》出台后,提供期待性盈利是否可以认定为商业贿赂?笔者认为,对于期待性盈利的贿赂性质认定问题应当慎重,不能将所有的期待性盈利都认定为商业贿赂。 首先,提供有商业风险的期待性盈利不能被认定为“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不属于商业贿赂。例如,行为人凭借敏锐的证券市场基本面判断能力、技术面分析能力,囤积大量市值极其低廉却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股票、期货,在较低的价位转让给商业交易对象,为其日后高价脱手提供盈利机会。人获得此项经济利益或者规避财产损失也有风险,需要借助自己的商业运作,因此不能将具有高度风险性的投资等盈利机会认定为贿赂。 其次,提供没有风险的盈利机会给人,应当认定为“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属于商业贿赂。因为该盈利机会的风险为商业行贿人所直接控制和承担,无须商业人进行管理或者承担亏损。例如,请托人将自己开发的楼盘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内部价”转让给交易方,后其抛盘兑现,盈利丰厚。这就是请托人主动让利或故意亏本,属于商业贿赂。 再次,受托人是否进行初始投资决定了商业贿赂数额的计算。期待性盈利的现实取得需要一定的初始投资基础。部分期待性盈利的获得者自己承担了初始投资的份额,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就只能限定在其通过该盈利机会运作而成的收益。部分期待性盈利的获得者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初始投资,完全由请托人垫付出资投入,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就应当包括请托人的投资部分与受托人的实际获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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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涉嫌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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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贿赂罪简介 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活动,向其中的一方或双方介绍、居间贿赂或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双方之间沟通、联系、搭桥、撮合,起到媒介作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人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介绍贿赂罪与教唆贿赂的界限问题 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故意的情况下,从中沟通、撮合,在客观上只是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而并未起到教唆的作用,在主观上行为人也并不具备教唆的故意。而教唆贿赂则属于“造意”行为,且行为人有引起他人的贿赂意图的主观心态。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意图,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贿赂罪(罪或行贿罪)的教唆犯。虽然介绍贿赂行为对他人的行贿、行为的完成起着促成的作用,但不应当将其作为行贿罪或罪的教唆犯对待。如果行为人在教唆其或行贿后,又为其介绍行贿人或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关系,根据吸收原则,应从一重从重处罚,即按他所教唆的犯罪(行贿罪或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介绍贿赂罪与罪并罚的情况 这种情形主要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因为需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协助,于是介绍请托人向后者行贿并代为转交贿赂财物,那么前后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共同,而是前一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与介绍贿赂罪,应当数罪并罚;后一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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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贿赂罪,如何量刑,介绍贿赂罪如何判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贿赂罪简介 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活动,向其中的一方或双方介绍、居间贿赂或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双方之间沟通、联系、搭桥、撮合,起到媒介作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人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介绍贿赂罪与教唆贿赂的界限问题 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故意的情况下,从中沟通、撮合,在客观上只是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而并未起到教唆的作用,在主观上行为人也并不具备教唆的故意。而教唆贿赂则属于“造意”行为,且行为人有引起他人的贿赂意图的主观心态。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意图,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贿赂罪(罪或行贿罪)的教唆犯。虽然介绍贿赂行为对他人的行贿、行为的完成起着促成的作用,但不应当将其作为行贿罪或罪的教唆犯对待。如果行为人在教唆其或行贿后,又为其介绍行贿人或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关系,根据吸收原则,应从一重从重处罚,即按他所教唆的犯罪(行贿罪或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介绍贿赂罪与罪并罚的情况 这种情形主要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因为需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协助,于是介绍请托人向后者行贿并代为转交贿赂财物,那么前后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共同,而是前一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与介绍贿赂罪,应当数罪并罚;后一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构成罪。
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方法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贿赂罪简介 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活动,向其中的一方或双方介绍、居间贿赂或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双方之间沟通、联系、搭桥、撮合,起到媒介作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人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介绍贿赂罪与教唆贿赂的界限问题 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故意的情况下,从中沟通、撮合,在客观上只是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而并未起到教唆的作用,在主观上行为人也并不具备教唆的故意。而教唆贿赂则属于“造意”行为,且行为人有引起他人的贿赂意图的主观心态。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意图,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贿赂罪(罪或行贿罪)的教唆犯。虽然介绍贿赂行为对他人的行贿、行为的完成起着促成的作用,但不应当将其作为行贿罪或罪的教唆犯对待。如果行为人在教唆其或行贿后,又为其介绍行贿人或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关系,根据吸收原则,应从一重从重处罚,即按他所教唆的犯罪(行贿罪或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介绍贿赂罪与罪并罚的情况 这种情形主要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因为需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协助,于是介绍请托人向后者行贿并代为转交贿赂财物,那么前后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共同,而是前一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与介绍贿赂罪,应当数罪并罚;后一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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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贿赂官员会判刑吗
私营企业若涉嫌贿赂政府官员,可能面临定罪。行贿者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不同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若行贿者在追诉前主动坦白并协助侦破重大案件,或展现重大立功表现,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请远离贿赂,共同维护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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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贿赂罪简介 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活动,向其中的一方或双方介绍、居间贿赂或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双方之间沟通、联系、搭桥、撮合,起到媒介作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人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介绍贿赂罪与教唆贿赂的界限问题 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故意的情况下,从中沟通、撮合,在客观上只是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而并未起到教唆的作用,在主观上行为人也并不具备教唆的故意。而教唆贿赂则属于“造意”行为,且行为人有引起他人的贿赂意图的主观心态。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意图,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贿赂罪(罪或行贿罪)的教唆犯。虽然介绍贿赂行为对他人的行贿、行为的完成起着促成的作用,但不应当将其作为行贿罪或罪的教唆犯对待。如果行为人在教唆其或行贿后,又为其介绍行贿人或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关系,根据吸收原则,应从一重从重处罚,即按他所教唆的犯罪(行贿罪或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介绍贿赂罪与罪并罚的情况 这种情形主要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因为需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协助,于是介绍请托人向后者行贿并代为转交贿赂财物,那么前后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共同,而是前一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与介绍贿赂罪,应当数罪并罚;后一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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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看到关于贿赂罪的有关问题,请问商业贿赂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商业贿赂涉及八种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你提问涉及的商业行贿罪量刑标准,就是刑法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1、《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萌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行贿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九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是商业贿赂罪量刑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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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举报企业贿赂
直接报案就可以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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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怎么定罪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贿赂罪简介 是指行为人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活动,向其中的一方或双方介绍、居间贿赂或促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双方之间沟通、联系、搭桥、撮合,起到媒介作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人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介绍贿赂罪与教唆贿赂的界限问题 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故意的情况下,从中沟通、撮合,在客观上只是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而并未起到教唆的作用,在主观上行为人也并不具备教唆的故意。而教唆贿赂则属于“造意”行为,且行为人有引起他人的贿赂意图的主观心态。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极力怂恿、劝说、诱导等行为之下才产生行贿、意图,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便不是介绍贿赂的性质,而是贿赂罪(罪或行贿罪)的教唆犯。虽然介绍贿赂行为对他人的行贿、行为的完成起着促成的作用,但不应当将其作为行贿罪或罪的教唆犯对待。如果行为人在教唆其或行贿后,又为其介绍行贿人或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的,属于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关系,根据吸收原则,应从一重从重处罚,即按他所教唆的犯罪(行贿罪或罪)的共犯定罪,从重处罚。 介绍贿赂罪与罪并罚的情况 这种情形主要存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因为需要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协助,于是介绍请托人向后者行贿并代为转交贿赂财物,那么前后两个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共同,而是前一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罪与介绍贿赂罪,应当数罪并罚;后一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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