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责任之赔偿范畴,即因合同违约而对相对方造成之实际损害及潜在权益之补偿或赔偿事宜。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若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且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约定,给另一方带来损失,那么受损方所获得的赔偿额理当等于其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中理应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按约可获取之预期权益。
然而,即使如此,上述补偿金额也必须以实际违约可能引发的损失为限度。
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损害赔偿的总额应该与违约所导致之实际损失相符,立体考虑而不仅仅局限于单一层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条款如何写
1、概括性违约条款,例如“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约定违约金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例如“单方解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合同总价的20%”。
3、逾期履行违约金及其限额,例如“逾期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按照日千分之几支付逾期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多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