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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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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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害和预期利益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一、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违约责任之赔偿范畴,即因合同违约而对相对方造成之实际损害及潜在权益之补偿或赔偿事宜。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若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义务,并且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约定,给另一方带来损失,那么受损方所获得的赔偿额理当等于其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中理应包含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按约可获取之预期权益。

然而,即使如此,上述补偿金额也必须以实际违约可能引发的损失为限度。

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损害赔偿的总额应该与违约所导致之实际损失相符,立体考虑而不仅仅局限于单一层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条款如何写

1、概括性违约条款,例如“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约定违约金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例如“单方解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万元/合同总价的20%”。

3、逾期履行违约金及其限额,例如“逾期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按照日千分之几支付逾期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多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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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由于违反合同承诺义务而致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以及受害方财产应当增加而由于缔约过失未能增加的间接损失,其不同于以往的违约赔偿责任,属于弥补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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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扩展资料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如下:
一、实际利益损失比较直观,相对容易计算,具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由审查后进行判决。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1、时间点: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2、损失的最高额,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3、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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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具体包括:

一,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现有财产的减少在法理上可称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积极损害,是指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缔约费用。

二,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法理上可称为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损失。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必然实现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的必然后果。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完全赔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只赔偿实际损失,自当允许。如果法律、法规对赔偿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为体现对某些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公用、公共企业的保护,限制了这些企业的赔偿范围。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一、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具体包括:

一,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现有财产的减少在法理上可称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积极损害,是指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缔约费用。

二,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法理上可称为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损失。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必然实现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的必然后果。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完全赔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只赔偿实际损失,自当允许。如果法律、法规对赔偿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为体现对某些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公用、公共企业的保护,限制了这些企业的赔偿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案情:
1995年1月6日,原告王某以购房缺乏资金为由,向农行吉水县支行申请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至1995年12月10日。1995年6月1日,原告王某持现金10000元欲还给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在农行营业厅,被告刘某恰遇原告王某,刘某得知王某向农行的借款尚未到期,请求王某将此款转借给他,并承诺由其向农行清偿借款本息。在得到刘某的承诺并由在场的农行工作人员见证下,王某将现金10000元借给了刘某。刘某于1996年12月3日及1998年2月24日以原告王某的名义两次向农行交纳了借款利息。之后,刘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向银行归还该10000元贷款。农行多次向王某催收无果,于是向提讼。判决由王某向农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判决,强制执行了该案,王某为清偿此笔借款多付出了诉讼费、执行费用等1820元。王某以刘某违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提讼,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
(1)判决由刘某付清尚欠王某的借款本息。
(2)要求刘某赔偿王某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用1820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
第一项诉讼请求应当支持无争议,但对原告提出的
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多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用1820元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原因是原告明知被告违约,而自己不及时向银行清偿借款,导致银行,判决后又不主动履行,强制执行。该项请求是原告故意扩大的损失,因而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农行营业厅订立的口头合同,合同条款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利率按原告向银行借款的利率计算。
2、借款期限同原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致,即在1995年12月10日前还清。
3、被告代原告向银行归还借款。根据双方订立的口头协议,被告应在1995年12月10日前还清借款,并代原告交至银行。被告代为还款,实际上是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如第三人履行债务不适当,原告仍应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有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所指的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民法通则》还有减轻损失的规定,在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的规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未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已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具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的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认定为1995年12月10日。被告未在此期限内向银行代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又未将借款还给原告,说明被告已违约。原告王某应积极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告并未尽此义务。在判决后,原告既不向提供享有第三人到期债权,又不履行判决,引起了强制执行,依法收取了执行费,损失进一步扩大。很显然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原告没有采取措施,消极对待而扩大的损失。原告对此本身有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本案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原告多支付给银行的逾期利息。被告刘某未按照与原告的约定,代其向银行还清借款。导致了原告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逾期履行,原告因此而支付了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即是被告违约使原告遭受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违约损害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而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依法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及执行费用。是财政拨款单位,所收费用进入国库,向原告收取的执行费等,并不是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原告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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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范围是什么?
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范围是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的,对于赔偿的具体情况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就是可以依据达成的一致意见来进行认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实际来要求赔偿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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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车辆损失险保险范围,车辆损失险免责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车辆损失险保险范围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参加保险的车辆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对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损失;以下自然灾害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对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赔偿项目:包括事故中车辆自身的损失和对车辆采取的合理的施救及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免赔金额:根据您事故责任的大小,符合赔偿的金额5%-20%。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二、车辆损失险免责范围有哪些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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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可得利益。当然,该规定也没有说仅能够请求履行利益的赔偿,在特殊情形似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赔偿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我认为预期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与违反合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项目:
1.现有财务的减少、损失、灭失等直接损失。这种财产损失是预期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利益损失的主要部分。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一辆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一个月,可乙方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外,致使该车当晚被盗,现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该购车款。
2.有关现有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与财产的损失。这种金钱与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但它往往不是履行合同义务所交付的财产、提供服务本身的财产损失,而是与这些财产、服务相关的一些附属财产和费用的支出性损失。这种损失也是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就已经能够实际出现的、确定的。如上例中甲方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等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受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必然会得到的物质利益的丧失或减少。在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还只是一种必然可以得到的未来利益,所以,可得的利益损失就不是违反合同造成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而属于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补救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防止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有关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也属于实际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其与前述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的损失十分相似,两者同属于受害方当事人支出,失去的实际财产损失,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本费用是因对方当事人违约使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合同利益而产生的,有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而前述的支出费用主要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具有为了对方当事人权益而支出的特点。
上述原则并不排除在例外的情形下,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有义务停止履行或者履行准备,或者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就其债务履行提不出任何值得合理考虑的合法利益,或者有充分的条件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尚未支付价款,并且很容易有交易机会,而不进行填补易显然将造成重大损失。 这还包括债务人主动提供了填补交易机会的情形。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哪几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通常认为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在《合同法》里规定了三类:
一、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二、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
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要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要怎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可得利益。当然,该规定也没有说仅能够请求履行利益的赔偿,在特殊情形似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赔偿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我认为预期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与违反合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项目:
1.现有财务的减少、损失、灭失等直接损失。这种财产损失是预期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利益损失的主要部分。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一辆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一个月,可乙方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外,致使该车当晚被盗,现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该购车款。
2.有关现有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与财产的损失。这种金钱与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但它往往不是履行合同义务所交付的财产、提供服务本身的财产损失,而是与这些财产、服务相关的一些附属财产和费用的支出性损失。这种损失也是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就已经能够实际出现的、确定的。如上例中甲方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等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受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必然会得到的物质利益的丧失或减少。在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还只是一种必然可以得到的未来利益,所以,可得的利益损失就不是违反合同造成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而属于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补救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防止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有关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也属于实际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其与前述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的损失十分相似,两者同属于受害方当事人支出,失去的实际财产损失,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本费用是因对方当事人违约使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合同利益而产生的,有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而前述的支出费用主要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具有为了对方当事人权益而支出的特点。
上述原则并不排除在例外的情形下,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有义务停止履行或者履行准备,或者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就其债务履行提不出任何值得合理考虑的合法利益,或者有充分的条件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尚未支付价款,并且很容易有交易机会,而不进行填补易显然将造成重大损失。 这还包括债务人主动提供了填补交易机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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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范围有哪些?
这是根据双方的协商来进行确定,也可以由受害方举证来进行办理;在认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那么受害方是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对赔偿是可以按约定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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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车损险理赔范围
[律师回复] 惟独一样除外,那就是自然灾害中的地震。车损险的赔偿范围 1.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在覆盖了大多数自然灾害之后,车险条款中也剔除了地震。一直以来,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保险公司通常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如果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大部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赔,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您大概觉得即使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照赔不误!这话对了一半。 3.酒后驾车,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车损险赔偿范围是否广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价格有着很大的关系,不在赔偿范围之内。5、车标等被盗,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被损坏”为除外责任、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在上述情况下、被抢劫,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保险公司对地震险业务向来小心翼翼。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被抢夺车损险是车辆损失险的简称,属于操作不当造成的,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此外,如果司机又强行打火造成损坏.部分零件被偷不赔如果不是全车被盗。 2.精神损失不赔大部分保险条款会有类似的规定,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精神伤害的定损标准。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6.爆胎不赔汽车轮胎单独损坏,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但因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 4.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在2005年的“麦莎”台风过后,这一点曾经引起不少纠纷。保险公司认为、翻车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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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审判实践中,有下列原则来进一步界定违约损失的范围:
(一)确定赔偿的目的是在金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同样状态;
(二)损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发生的损害;
(三)违约时侯受害人有权取得的实际损失是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可能产生的结果;
(四)如何确定当时是否可以合理预见,要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来认定。认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推定,另一种是根据实际具有某种知识来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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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范围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范围是对方的实际损失,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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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可得利益。当然,该规定也没有说仅能够请求履行利益的赔偿,在特殊情形似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赔偿信赖利益作为替代。我认为预期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与违反合同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项目:
1.现有财务的减少、损失、灭失等直接损失。这种财产损失是预期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利益损失的主要部分。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一辆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一个月,可乙方将该车停放在停车场外,致使该车当晚被盗,现甲方要求乙方赔偿该购车款。
2.有关现有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与财产的损失。这种金钱与财产的损失也是一种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但它往往不是履行合同义务所交付的财产、提供服务本身的财产损失,而是与这些财产、服务相关的一些附属财产和费用的支出性损失。这种损失也是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就已经能够实际出现的、确定的。如上例中甲方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养路费等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受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必然会得到的物质利益的丧失或减少。在预期违约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还只是一种必然可以得到的未来利益,所以,可得的利益损失就不是违反合同造成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而属于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补救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防止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有关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也属于实际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其与前述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的损失十分相似,两者同属于受害方当事人支出,失去的实际财产损失,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本费用是因对方当事人违约使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合同利益而产生的,有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而前述的支出费用主要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具有为了对方当事人权益而支出的特点。
上述原则并不排除在例外的情形下,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有义务停止履行或者履行准备,或者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就其债务履行提不出任何值得合理考虑的合法利益,或者有充分的条件进行填补易,比如债权人尚未支付价款,并且很容易有交易机会,而不进行填补易显然将造成重大损失。 这还包括债务人主动提供了填补交易机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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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通过赔偿损失应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时的同样状态。通常认为财产上损害赔偿范围即合同法规定了三类: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损失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二)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 人身受到损害应赔偿的范围为: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精神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工伤赔偿损失有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赔偿损失有哪些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如果确认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报销,那么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什么呢总结下来大致包括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三、辅助器具费用;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为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劳动关系解除时,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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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
1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固有利益是民法典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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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综上可知,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可以是由法律规定,也可以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约定。而要是在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会赔偿全部损失。如果你在索赔的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向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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