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案是允许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存在的。
通常情况下,此类诉讼请求应由原告在初次提起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交。
2、行政诉讼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在执行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满,并据此向该行政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同时此种诉讼也需要参与诉讼程序的各方人士共同帮助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满足以下哪几个条件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满足的条件:1、必须同时存在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首要条件。2、行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有内在的关联性。3、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必须有内在的联系。4、人民法院对两种不同性质又相互联系的诉讼请求并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附带行政赔偿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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