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犯案,则应立即转换刑罚执行方式,暂时将其拘留以示惩戒。对于担保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职责的情况,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依法批准取保候审的罪犯或被告如有严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且已经承诺交出保证金或是提供新的保证金,侦查机关有权决定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要求罪犯、被告写明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担保者,或实行监视居住直至最终变更为逮捕。对明显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有必要进行逮捕的罪犯、被告,可先暂时拘留再采取深入步骤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犯罪嫌疑人已被决定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
在刑事诉讼程序及实践中,拘留这一术语代表着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等机构,在处理感知到的恶性紧急状况下,针对现发的犯罪行为或重要的可疑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力约束机制。
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关键环节在于,尽管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极端的强制手段出现,但它并非刑事责任实施的实质性方式和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取保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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