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离职有没有失业金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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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自我决定离职之后并不会获得失业救济金,这主要是由于这种主动离职的情形并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但是,如果离职原因是由于雇主未能按照正常支付规定按时发放薪资的话,这种情况就有所不同了。由于雇主首先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申领失业金。
主动离职有没有失业金

一、主动离职有没有失业金

在通常状况之下,在自我决定离职之后并不会获得失业救济金,这主要是由于这种主动离职的情形并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但是,如果离职原因是由于雇主未能按照正常支付规定按时发放薪资的话,这种情况就有所不同了。由于雇主

首先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申领失业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主动离职有失业保险金吗

诸位读者,对于离职的员工而言,他们并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为了更好地了解失业保险的相关信息,我们将详细解释其领取条件:

首先,依照相关法规,员工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其所在单位和员工自身都已经按照要求履行了缴费义务长达一年之久;

其次,员工需属于非自愿失业范围内,但不受个人主观意志左右;

第三,员工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以便顺利领取失业保险;

最后,员工要有求职意向,愿意接收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关于失业保险的申请流程如下:

首要任务便是在社保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失业报备的办理。

此项工作需要公司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前15日内,指定专人前往各个缴纳失业保险的社保局办理,来不及直接面对当事人。

倘若报备的人数超出8人,公司人事部门需要预先与社保局联系预约报备。

公司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也应向离职员工提供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回复的审核意见。

接着,根据社保局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超过一年者方能办理领取失业金申请。

这里,以缴纳一年作为申请资格的计算起点,满一年后的每一年可以申请额外领取两个月的失业金,累计最多只能够领取24个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有医疗需要,可以根据比例报销最多60%至80%的医药费用。

然后,办理报备过程当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提交四份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在失业登记完成之后,社保局会对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后便会告知失业人员前去接受培训并领取相应的失业金(每月约为400元人民币),同时发放下岗证明。

最后,对于个人的后续事宜,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结束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后,应当手持社保局核发的审核文件以及《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及三张一寸免冠照片等资料,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相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从下一个月份开始,失业人员只需凭相应证明便可以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主动离职有没有失业金”,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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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损失应遵循哪些原则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应当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的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
(一)完全赔偿原则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换言之,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合同法》中所称的完全赔偿是指对受害人遭受的全部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同时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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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2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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