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破产,购房者需要填债权申请吗
鉴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重大困境,已进入破产重组阶段,购买了其房产的消费者需以债权者身份积极参与其中,按照特定程序申报相关权利。在此背景下,无论债务当事人抑或债权人均可依法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由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作出相应处理并确定债权申报的具体期限。债权申报的期限应以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最少也不得低于三十天;最多则不能超过三个月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开发商破产网签房子可以否保住
当开发商因为种种经营不利等因素陷入破产境地时,网签过的房产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得到安全保障。
然而,若是当事人已经成功完成了预告登记手续,依循现行法律规定,预告登记的受益方有权享受法律赋予的一系列保护措施。
具体来讲,即:
如无取得预告登记授权之人的批准,对该不动产进行处置或者转让的行为,将会被司法机构判定为无效,丧失物权的有效性。
然而,若当事人仅仅进行了网络签约,并没有完成预告登记手续,那么他们在未来因为法律纠纷(如诉讼、执行等)中所处的地位将会更加微妙。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必须举证证明至少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在法庭采取查封行动之前就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购房合同;
(2)在法庭采取查封行动之前已经合法拥有并且实际占有了该处房地产;
(3)已经全额支付了所有应付款项,或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且已经将剩余未付的款项按照法庭指令交付执行;
(4)并非由于购买者本身的过失导致未能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无法成功举证满足上述四条规定,那么他们将无法抵抗法律行为,包括执行行动以及破产程序。
实际情况下,在房屋销售合同或者以房抵债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仅完成网络签约但并未进行预告登记,其面临的诉讼与执行风险仍然相当大。
这主要因为网络签约只是一种行政操作,而预告登记却是《物权法》详细规定的法律制度。
因此,强烈建议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选择办理预告登记,以便最大程度地降低涉诉和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破产,购房者需要填债权申请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