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征收的土地权属归谁
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其所有权便无偿且不可逆地划归为国家所有。而对于使用权益的归属,则完全交由征收执行政府进行操控和掌控,然而这并不影响土地所有权从集体所有向国家所有的转变实现。在此过程中,除非原来的土地所有者能获得国家所颁发的审批允准,来继续有效地使用该土地,或者能够借助土地证券交易所等合法合规的途径进行购买,否则无论时间过去多久,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均无法重新获得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已征收的土地归谁管理
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中,若土地遭受了征收,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将转变为国家所有,但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使用权等权益,则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权衡。
土地所有权乃是指在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拥有之土地所享有之掌控、利用、获取经济效益及处理权的总称,这亦是特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法律形式的集中体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已征收的土地权属归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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