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借款怎么处理
丈夫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得款项后,无论妻子对此是否知晓,只要该借款被用以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那么便可视为夫妻间共有的债务。因此,作为妻子的您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到这场共同还款的过程中来。反之,倘若您能够证实此借款未曾被用于家庭经济用途,那么它就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也就无需您同丈夫一起承担偿还责任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产生个人债务吗
在婚姻关系存在时段内,仍然有可能出现个人负债现象。
其中,若某一方的负债并非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需求的,便判定为该方个人所负之债。
其主要类别可列举如下:
1.未获配偶同意情况下,擅自援助与自身无亲子关系或亲属关系之人的债务;
2.未经对方授权,自行筹措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所得经济利益并未曾投入家庭生活所需费用的债务;
3.因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犯罪活动所背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借款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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