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法律规定是什么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即是当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债项登记册中记录的债权存在争议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该诉讼的必须前提条件包括:债权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且有序的债权申报过程;破产清算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全部债权完成了细致严谨的审查工作,并且,他已经初步编制出了一份详尽明晰的债权清单或债权列表;在这个环节上,如果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清算人所审查并编纂并对外公布的债权清单或者债权表中所记录的部分或者所有的债权存在异议,但其请求未得到清算人的充分回应和认可,此时,他们便可以提起破产债权确定之诉。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债权确认程序
关于破产债权的确立,需要进一步明晰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第一,债权是否真实存在;
其次,明确债权金额总数是多少;
最后,需要确认该债权是否附有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权益或者是否具备别除权等特殊属性。
破产程序本身的核心宗旨,即是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将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使所有的破产债权人都能享受到相应的利益。
考虑到实际应用过程中对计算便利性的要求,通常情况下,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应根据市场价值兑换为现金形式以供支配和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法律规定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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