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其内容仍可能发生变动。开展认罪认罚的案件处理时,务必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的意愿是出于真实和自由意志。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此之后的取证过程,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以及相关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等违规操作,均须由检察机关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将这些问题列为重要的审查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条文,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交代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对于自首者,应当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认罪认罚签了量刑就确定吗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核心含义便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框架下,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对公诉机关所提出的指控犯罪事实无任何异议,且愿意接受检察机关所提出的相应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以示对以上认可和承诺。
然而需谨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意味着罪犯便可免于刑事追究,罪犯在签署认罪认罚书之后,人民法院通常都会依据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判处。
然而,影响刑期长短的因素繁多,因而具体的刑罚判决结果仍须结合实际案例的具体情况而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认罪认罚签完字还可以改判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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