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特征的案件具备以下几个必要且相互关联的要素:
首先,该等侵权行为必须是由两个或多个人联合实施的;
其次,已发生的侵权行为确实对受害者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
第三个要点是,该侵权行为与产生的损害之间存在紧密而必要的关联性;
最后,参与侵权行为的人员须在主观上具有严重过失、疏忽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共同加害行为及共同危险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共同点在于均产生了损害结果并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2)针对上述提及的共同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可定性为“必须参加的共同诉讼”,也就是说,所有参与该侵权行为的人均将成为连带共同被告。
具体而言:
a.若赔偿权利人仅对部分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则法院有义务要求原告方追加其他未起诉的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b.若赔偿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放弃对特定共同侵权人的追偿权,所需承担的赔偿份额将由被放弃诉讼索赔的被告独自承担(若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依法推定各共同侵权人需平均分担此项责任),而对于其他未曾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共同侵权人则得以豁免其索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