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的认定过程中,交管部门依据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行为及其过错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责任判定。若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直接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全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对于涉及醉酒驾驶且无有效驾照的司乘人员,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即,应判处其拘役期限一至六个月,并在此基础之上加重惩处力度。
其罚金数额则需视醉驾后果之严重性而定,通常情况下约为二千元人民币左右。
若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并触犯相关法律构成犯罪行为,则将依据法律程序由司法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其驾驶证亦将被吊销,终生无法再次申领新的驾驶证。
在此,我们为您详细列举几种无证驾驶的常见情形:
1.司乘人员在未经驾驶员培训学校驾驶技能训练与考核,尚未获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前提下,擅自驾车行驶;
2.行车过程中所驾驶的机动车型号超出其现有机动车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范围;
3.在行车过程中未能随身携带与其所驾车型相匹配的机动车驾驶证;
4.所持驾驶证为伪造、变造证件所得,或已超过有效期、待处理或已被暂时扣留、吊销或撤销等情况。
若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内酒精含量高于或等于每百毫升80毫克时,则视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将其约束至清醒状态,同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者须等待五年内方可提出申请恢复机动车驾驶证获取资格。
如醉酒驾驶的车辆属营运性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样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在清醒状态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在十年内禁止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直至重新获取资格之日起方能从事营运工作。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责或主责的情况,将按照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存在驾驶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可能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如果由于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将面临最高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再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总结而言,针对涉及醉酒驾驶且无有效驾照的司乘人员,其应承受的处罚为处以拘役期限一至六个月,并在此基础之上加重惩处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证驾驶和逆行相撞哪个全责”,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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