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由法院裁定制作的调解书所具有的法律效应等同于判决书,然而若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其法律效应将无法与判决书相提并论。对于经由法院裁定制作的调解书,当事人有权径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其他类型的诸如调解协议、人民调解书或由公民、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自行制定的调解书均不得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否一样
民事调解书所具备的等同于已产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法律约束力,乃是基于人民法院调解行为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所决定。
就诉讼程序中的调解环节而言,其通常有赖于法院合议庭或审判人员的引导和主持推进,而这恰恰体现了我国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司法权力的合理运用。
同时,调解作为法院处理各类纠纷和审理案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其重要性不亚于其他审判方式。
因此,此类调解书既等同于生效判决书所具备的法律约束力,又能充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司法系统的威严地位,以及对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和维护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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