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前,房屋拆迁所得到的补偿并不被视为共同资产。因为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毫无疑问地被纳入了个人资产的范畴之内。
然而,当婚姻关系持续时,双方有权利也有义务就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进行商议与约定,可选择分别独自享有、共享所有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各占其有。该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呈现,以确保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为夫妻之间关于婚前财产权属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房屋拆迁后回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前房产在拆迁后所得回迁房是否应当归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这一问题,其判断条件具体如下所述:
通常情况下,当被拆迁的婚前房产位于国有土地之上并且选择了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时,如若配偶并不在安置范畴之内,那么这类房产便应视为对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然而,倘若配偶亦属于被安置对象之列,那么此间的安置物业便自然应该列为夫妻双方共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房屋拆迁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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