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具体的规定如下:
首先,被保险人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乃由其在失业前所累积缴纳的保险费金额所决定:若被保险人在受保期间的总保险费缴交年限达到了1年但不满2年,则有资格申请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其次,倘若被保险人的累计保险费缴交年限长达了2年但未满3年,此时便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再次,若被保险人的累计保险费缴交年限达到了3年但未满4年,那么他将有资格申请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接下来,如果被保险人的累计保险费缴交年限达到了4年但未满5年,那么他将有资格申请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最后,当被保险人的累计保险费缴交年限达到或超过了5年时,其超过5年的部分,将按照每满一年就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方式进行计算,从而确定最终应增发的月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失业者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所领取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若欲成功获得失业保险金,须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首先是非自愿性地失去工作岗位;
其次是之前所在企业与个人均已按期足额缴纳了至少一年的失业保险费用;
再次是必须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同时仍具有对求职岗位的兴趣和追求。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劳动者都应参加失业保险计划,企业及其职工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比例自行承担和支付失业保险费。
对于在失业期间的前十二个月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视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长而定;
超过十二个月后的失业保险金额度,将降为前十二个月的金额度的百分之八十。
另外,失业保险的具体标准需要低于我国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必须高于当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至于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则根据他在进入失业状态前所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总时长(扣除已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中计缴的时间)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