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受过抚养教育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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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抚养关系涉及婚姻家庭、非婚姻及拟制血亲关系,涵盖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教育责任。父母有法律义务养育和教育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益。未亲自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需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其能独立生活。
如何判断受过抚养教育

一、如何判断受过抚养教育

抚养关系,是由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以及拟制血亲家庭关系所产生的对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养育、教导责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内)。父母对于子女拥有养育和教育的法律义务;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任何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威胁、侵害甚至歧视。未亲自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对其子女负担起必要的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直至该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如何判断受贿成立

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必须要看其是否完全满足该罪的构成要素。

只要满足了这些构成要素,那么就可以认定这个行为属于受贿罪。

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具体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客体要素,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一种极为复杂的客体,主要涉及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人民团体的正常运营秩序;

其次是客观要素,从本质上来讲,受贿罪表现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优势进行不当行为,如向别人强行索取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财物,同时为了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而采取的各种手段;

再次是主体要素,受贿罪的实施者通常是特殊身份者——国家公职人员,包括那些自然的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在国家机构中承担公务职责的人员;

还包括那些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做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以及那些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任命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中,实际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务义务的人员;

最后是主观要素,受贿罪的主观心态应是由故意形成的,只有行为人真正出于故意所开展的受贿行为才能算是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判断受过抚养教育”,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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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受教育权”作为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又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其一,就“受教育机会权”来讲,受教育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级或类型的教育的起点、资格与身份。“受教育机会权”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学者龚向和认为“受教育机会权”还可具体分为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重要的实现方式,受教育的选择权是指公民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有自由选择权利。受教育的选择权与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不可分的。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以及受教育选择权的行使所产生的结果,即:进入某一教育机构而获得该教育机构的学生身份,享有学生的一切权利,而一旦丧失学生身份权,其他形式的受教育权也就一同丧失。因此,学生身份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核心,享有受教育机会权,实质是要享有学生身份权。故受教育者要十分珍惜学生身份权,教育机构或教育者不可轻易剥夺学生身份权。其二,就“受教育条件权”来讲,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并没有完整的享有“受教育权”,在获得了入学、升学的机会权,学生身份权之后,作为受教育者还拥有“受教育条件权”,即: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以及获得教育资助权。“受教育权”的保障,重要的方面是受教育者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教育设施和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权利。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建设请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是指对已有的教育条件如教育设施或教育资源,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利用权。这获得教育资助权,主要是对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讲的,受教育所必不可少的费用会把优秀而贫困的学生阻隔在学校的大门之外,而使之失去升学机会权,进而也失去受教育权。因此在公民个人无法交付教育费用时,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资助,按成绩和能力有资格接受教育但无力负担教育费用的学生,应享有从国家哪里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其三,就“获取受教育结果权”来讲,获得受教育的机会,享有和利用教育条件,经过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受教育者有权获得应有的教育结果。具体而言,获取受教育结果权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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