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
住房公积金问题在劳动仲裁的管辖范畴之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动仲裁所涉及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关于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解除方面产生的争议;
其次是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引发的争议;此外,还包括了因员工被解雇、辞退或主动提出辞职、离职而引起的相关争议;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到的住房公积金,均可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期间,双方获得的以下财产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一)工资薪酬、奖金奖励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二)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利润、投入经营产生的收益以及各种类型的投资回报;
(三)由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四)遗产及受到亲属赠予的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指定归属其中一方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五)其他在法律规定下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资产。
当夫妻选择离婚时,针对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由当地司法机构依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权益和女性利益的原则来做出裁决。
如果夫妻在婚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将归各自所有,而在婚姻生活中由于抚育子女、照看老人、支援对方事业等方面责任重大的一方,若在离婚时要求得到相应补偿,那么在遵循相关法规原则的前提下,另一方必须向这一方提供合理的补偿金。
如果在离婚时,某一方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而另一方应该根据自己名下的住房等个人财产状况,酌情给予必要的援助。
至于援助的具体方案,双方可以先自行商议决定,如果无法达到共识,最后的解决方法还要依靠司法机构的判定。
如果在离婚时,某一方试图通过隐瞒、转移、售卖、毁坏共同财产,甚至是制造虚假债款企图霸占另一方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这些行为的始作俑者,实施这种行为的一方可能会面临减少或者完全失去财产份额的处罚。
而在离婚之后,对方若发现在上述问题上存在欺诈行为,可向法院提出申诉重新分配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积金是否属于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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