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案件中,律师费用的负担可以由股东自行承担,亦或是由被告方的公司来分担。倘若股东决定独自应对律师费用,则可在提起诉讼之时,将可能产生的律师费用一并纳入诉讼请求之中,进而向公司提出支付相关律师费用的要求。反之,若是由公司来负责支付这部分律师费用,那就需要在股东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与相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进行详细的费用商议以及支付方式的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股东知情权能查阅复制的范围
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实际上是指他们有权查阅、复制与公司相关的文件资料,以此来获取公司的信息及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
关于此点的详细解释为:
股东在查阅及复制不受限制的文件时,这些文件通常被视为公司的常规性文档资料档案,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
此外,对于股份制公司来说,股东还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权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等在内的文件,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然而,公司会计账簿作为一种特殊的文件材料,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股东若是想要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必须首先向公司提交一份详尽的书面请求,在此中阐述其查阅的目的。
而当公司得出有合理依据的结论,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且这种行为有可能对公司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话,那么公司则可以拒绝其请求,并且应在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他书面回复,同时应予以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知情权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出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