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完成房屋产权证书办理的情况下,针对房产进行遗嘱安排存在以下几种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录音遗嘱。如若被继承人在执掌财产期间遭遇紧急状况,并且此时现场还有两名以上的见证者在场,也可进行口头遗嘱的设立。
然而,当危机状况得以缓解之后,口头遗嘱便会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继承的房屋是否属于二套房产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规条例,继承所得的房屋被定性为第二套住房资产。
按照有关法规的明确规定,遗产应指的是当事人在生前遗留下的个人所有且合法的各种财产,包括以下几类:
当事人的各类收入;
当事人名下的房屋及储蓄资产以及生活必须品;
当事人所有的林木、牲口或者家禽;
当事人珍藏的文物、书籍文献资料;
以及根据法律许可而得到的生产资料等各项合法资产。
一旦当事人已经依法获取了一套住房资产,并且再次合法地获取到另外一处房产的话,通常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已拥有两套房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继承的房屋尚未办证,如果在遗嘱中怎么写”,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