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可以调整价格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框架下,通常无法对价格进行调整。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工程承包与发包合同中的重大设计变更、业主增加或减少工程总量等情况时,则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双方已经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那么该价格便将被视为固定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固定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区别
我们的法律专家将为您详细呈现固定总价合约与单位估价合约之间的细致差异。
在固定总价合约中,合约定价始终保持恒定,不会因外界环境的改变以及工程量的增减而发生相应调整。
相反地,如果采用单位估价合约,那么按照合同确定的实物工程量将会构成单价,并且在合同有效期内通常保持稳定不变,并成为工程结算时所参考沿用的单价;
而对于工程量的计量方式,将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为准进行结算,简而言之,便是量变价不变的原则。
依据于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应涵盖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工程质素、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限、原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款项支付及结算方式、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及其保质期、双方互利合作等关键要点。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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