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无需先行缴纳罚金。罚金应于判决书中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批缴纳。若期满仍未足额支付,将实行强制缴纳措施。对于未能全数缴纳罚金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在任何时间察觉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立即进行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在实施监控居住的过程中,负责办理此案的机关将持续深入调查取证、提起公诉与审理案件。
若发现涉案人员确有罪行,仍可能遭到相应罚责。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监控居住并非惩罚性质,而是公安、检察院及审判机构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特定时限内不再离开其住址或指定场所,同时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这种强制措施抑或是侦破手段,主要为了防范潜在风险,如逃逸、串供、毁损证据以及再次危害社会等行为。
在实践中,无论是关押于看守所内,抑或是在家中实行监控,皆需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依据案情严重程度进行调整。
总的来说,监控居住的本身目的在于预防开具,而非惩罚。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专门为此设定了章节,明确了监控居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约定的时间段内在指定区域内活动,并且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监外执行交罚金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