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已经具有婚姻关系者,无论其所拥有的房产所有权形式是否为单独所有,均须由夫妻两人共同前往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利转让手续办理。原因在于,即便是单独所有的房产,亦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之性质与范畴,因为早年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在设计上并未对夫妻共有财产及单独所有现象予以明确区分。
然而,若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此房产仅归属于一方当事人所有,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便无需亲自出席房产变更事宜。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后买房只有一个人名归谁
在婚后购房时,倘若房产证上仅有一人名字,那么该房产产权的归属问题就必须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以及是否存在具体协议来进行明确了。
具体来说就是,若使用的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购置,那么该房产就应当视为双方共有财产;
反之,若由某一方的父母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这便可视作父母对子女的单独赠予,其产权自然属于个人所有。
然而,如果相关当事人对此事已经另有书面协议作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就应依照该约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后买房只写男方名字过户女方用去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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