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二卖”情形下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若双方当事人皆主张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则应将房屋判予优先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的一方所有;
2.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则应将房屋判予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的一方所有;
3.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以及预告登记手续,则应将房屋判予首先实际占有该房屋的一方所有;
4.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实际占有该房屋,则应将房屋判予首先支付购房款的一方所有;
5.若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支付购房款,则应将房屋判予首先与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一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安置房一房多卖怎么办
关于安置房一房多售的问题,对于那些签署了有效合同的相关人士,他们有权利要求卖方向他们履行该份合同条款并支付相应的房屋。
而针对可撤销合同以及合同无效的情况,相关参与者自知晓其权益被侵犯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权力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诉撤销相关合同,并且向卖方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购屋款项及其利息,同时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购房款金额一倍的损失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安置房一房两卖,房子怎么判”,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