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是多少
优先购买权享有15日的时效。当出租方决定出售房屋之时,通常应当提前向租客告知,以便其得以在此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倘若租客在受到正式通知后的15个自然日内未能出示明确的购买意愿,那么他们在随后主张对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的诉求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在此情况下,出租方有权自由决定将房屋售予其他人;
同时,租客仍可依据原有的租赁协议,继续享受相应的使用权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放弃
当出租方有意图将其租赁物出让时,应提前给予承租方充分时间进行了解和决策,具体而言,出租方需在出让前合理的时间段内向承租方发送正式通知。
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若承租方未能就购买意向作出明示表示,那么将被视作其主动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样地,如出租方委托拍卖行对租赁物进行公开拍卖,也应在拍卖活动预定开始五日前提交详尽通知给承租方。
如果承租方在接到通知后并未参与到该次拍卖会中,同样将被视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是多少”,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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