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顺序及比例是多少
首先是第一顺位,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为第二顺位,包括了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此外,在遗产继承比例上也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同一顺位内的各个继承人将平等地分享遗产;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在同一顺位内的各个继承人之间,也可能存在不平均分配遗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限度范围是什么
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法定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所遗留之债务时,仅需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在价值为上限。
若存在多个已接受遗产的继承人,那么各继承人应当按照各自实际继承的遗产份额进行划分,并以此比例为基础承担清偿被继承人遗留之债务的义务。
除此之外,继承人还需以实际从被继承遗产中所获得之价值为上限,清偿被继承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履行的税款以及相应的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超出上述遗产实在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可选择自愿予以偿还,但这并不包括在内。
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则无需履行对被继承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应该支付的税款与债务的清偿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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