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时效如何适用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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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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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益受损时开始计算。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未规定20年诉讼时效的具体应用。若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已超过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申请延长,由法院决定。
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时效如何适用

一、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时效如何适用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中,并未规定涉及到20年诉讼时效的应用范畴。通常来说,普通民事领域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时间。

2、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当事人意识到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刻起进行计算。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当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权利损害之日已经超越了二十年的界限时,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

3、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延长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起算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公认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限通常设定为三个年份。

又被称为“一般诉讼时效”,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的,对于所有未经过特别法律条款详细规范的各项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时效如何适用”,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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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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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概念,最好可以区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律师回复]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期间的长度,可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两类:
1.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殊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
(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刑法上的诉讼时效
1、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被侵害人向有关机关提讼本该受案而没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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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纠纷是不是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医疗纠纷是不是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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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间的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间的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时效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
(1)一般情况下为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2)特殊情形下有的为1年,例如身体受到伤害的或寄存财物丢失,有的为60日,例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自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的,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不予保护,这种时效被称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适用的比较多的是普通诉讼时效,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形,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权利的最长保护期条款则很少被援引。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某基层适用权利最长保护条款的情形,案情比较简单:在一借贷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提出原告主张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没有证据表明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到时(超过2年)曾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最后,该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原告主张虽然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但并没有超过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被告仍然要履行债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  该判决显然是有问题的,法官能否在诉讼时效超过2年之后援引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条款,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民法中普通时效(包括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岂不成为虚设按照该判决的逻辑,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不言而喻,这个判决破坏了民法体系的内在和谐。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之间的关系呢笔者认为,从审判实践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属于冷条款,即属于很少被适用的条款。该条款适用应该有明确的条件,就是只有满足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超过20年的情形才能被援引,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权利被侵害没有超过20年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否则势必造成法律体系的内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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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最近这几天一直都在筹备打官司的事情,之前的合同出了问题,咨询下合同无效适用最长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的无效主张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应适用诉讼时效,国外立法例也有类似规定。该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存在价值上的冲突,认为如果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进而主张对于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应该有一个期限的限制。
在此问题上应区分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条则明确规定,契约因绝对无效行为而产生的诉权,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新近的观点认为在绝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的订定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机会。在相对无效的情形,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效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笔者认为,在相对无效的情形,即使对主张合同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该期间也应理解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在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对民事行为无效的主张不受时间限制”,认为无效法律行为可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笔者对此观点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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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诉讼时效是几年时间?
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或者是一年时间。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的诉讼时效时间方面的规定也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大多情况之下都是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来进行确定的,除此之外还包括有最长的20年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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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如果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延长后超过20年,而20年的最长时效却不能延长两者有冲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的规定,采取措施让自己的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以达到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进而相当于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是充分保障和实现自己权利的有效措施。
1、商请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补充签订还款协议。以重新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延长了即将届满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重新对账。优点是不易打草惊蛇,不留痕迹,又可以达到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
3、召开清欠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双方签字,视同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既不影响关系,也引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4、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增加了义务主体和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5、由第三方陪同找债务人提出偿还欠款的要求,并由第三方给予证明。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6、留存催要债务的相关证据。比如,催偿债务时发生的车票、宿费发票、信函、邮件等证据,由此证明始终在主张相关权利。
7、力求由债务人垫付清欠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结算时可以从还款中扣除,这也是诉讼时效延长的有效方式。
8、向提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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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延长后超过20年,而20年的最长时效却不能延长两者有冲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的规定,采取措施让自己的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以达到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进而相当于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是充分保障和实现自己权利的有效措施。
1、商请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补充签订还款协议。以重新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延长了即将届满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重新对账。优点是不易打草惊蛇,不留痕迹,又可以达到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
3、召开清欠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双方签字,视同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既不影响关系,也引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4、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增加了义务主体和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5、由第三方陪同找债务人提出偿还欠款的要求,并由第三方给予证明。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6、留存催要债务的相关证据。比如,催偿债务时发生的车票、宿费发票、信函、邮件等证据,由此证明始终在主张相关权利。
7、力求由债务人垫付清欠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结算时可以从还款中扣除,这也是诉讼时效延长的有效方式。
8、向提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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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延长后超过20年,而20年的最长时效却不能延长两者有冲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的规定,采取措施让自己的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以达到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进而相当于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是充分保障和实现自己权利的有效措施。
1、商请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补充签订还款协议。以重新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延长了即将届满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重新对账。优点是不易打草惊蛇,不留痕迹,又可以达到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
3、召开清欠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双方签字,视同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既不影响关系,也引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4、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增加了义务主体和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5、由第三方陪同找债务人提出偿还欠款的要求,并由第三方给予证明。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6、留存催要债务的相关证据。比如,催偿债务时发生的车票、宿费发票、信函、邮件等证据,由此证明始终在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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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向提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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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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