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劳动关系检察院不支持该怎么办
在劳动关系判定失败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弥补:
1.收集含有劳动者姓名的用人单位各类相关文件资料;
2.搜寻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实体或个人签署的各类相关协议文档;
3.如有必要,应采取录音、录像及拍摄照片的方式留下证据。若双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判为无效,但劳动者已实际履行劳动义务,应向用人单位主张索要相应的劳动报酬。在此过程中,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可参考用人单位内部同类型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确定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吗
事实上,工伤认定申请并不必然需要先行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状况。
若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确已形成实体性的劳动关系,那么同样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请求。
在具体的工伤认定过程中,相关部门具有认定受害员工和相关企业形态劳动关系的确立之职责,换句话说,劳动关系确立的鉴定不应该成为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前提条件。
即便双方之间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只要有以下方面的证据得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成立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就完全有资格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相关薪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员工薪资发放明细册)以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凭据;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享有身份证明效力的"工作证""服务证"等等;
(3)劳动者确实填写过的用人单位招聘时的"登记表""报名表"等等实用性记载;
(4)有关员工考勤情况的记录;
(5)及其他同业人员提供的证实性声明等等。
在这种实质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有权享有劳动保障法及其法规制定的全部权益,特别是涵盖在其中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确定劳动关系检察院不支持该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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