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达成和解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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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处理方式视情况而定。公安机关有权撤案,但仅适用于自诉案件且需在判决前撤回。公诉案件立案后不得撤诉。检察机关可决定不起诉,主要针对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侵占等四类自诉案件。法院应考虑和解事实,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采用较轻刑罚或降低刑期。
刑事案件达成和解了怎么办

一、刑事案件达成和解了怎么办

倘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之间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案件的后续处理程序将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变化。

首先,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撤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仅适用于自诉案件,且必须在自诉人尚未宣告判决之前撤回自诉请求方可生效。

至于公诉案件,立案之后则不得随意撤诉

其次,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是否不起诉。针对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以及侵占罪等四类自诉案件,若被害人或其他具有告诉权的人士未提出告诉,或者在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法院应考虑到被告人已与受害者达成和解的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也就是说,在判决时应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种类或较低的刑期幅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二、刑事案件达不成谅解怎么判

针对无法达成谅解的刑事案件,法院应依律施罚,不便实行从重惩治原则。

依据相关法典明文规定,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必须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有过协商或是调停的行为,或者说,是否已经对受害人的财产做出了相应的补偿,以获得受害者的谅解。

或者,是否有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修复或赔偿责任,这些都将成为酌情权衡之后,提出具体量刑法案建议的关键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达成和解了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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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多久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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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存在问题: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受送达人有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行为,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将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见证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使留置送达形同虚设。
1、留置送达的法定要件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实践中,送达人邀请不具备任何强制力,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无法定义务接受邀请,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见证,也无法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密。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诉讼行为、裁判结果等视作隐私,不愿意被他人知晓。而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同时难免有邻居或者他人围观,甚至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不甚了解而对外传播非正常信息,这是留置送达中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和其他组织最为反感的。
3、留置送达邀请见证人难。实施留置送达时,根据法律规定,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是,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基层组织无法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距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较远,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见证,而必须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派代表见证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见证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
4、留置送达容易激化矛盾。对人民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些被告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加之邀请了见证人后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不配合。这样,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的矛盾,被告往往认为原告给办案人员给了多少好处等等恶言伤害办案人员。例如,我院在送达廖继芬诉许福祥离婚一案时,被告许福祥就认为我们送达人员接受了原告廖继芬的好处,不听解释,恶言伤害。这时,我们邀请到当地村干部作见证人,村干部也不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怕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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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的送达期限是什么,送达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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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公告送达后,裁定书怎么送达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裁定书可以公告送达吗 裁定书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人民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判决书其他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 2、8 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称为委托,接受送达任务的称为受托。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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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附带刑事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后会留有案底吗?
不会的,自诉案件和解后原告撤回起诉,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实体审判,不会被判刑,也就不会留有案底。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就不用经过法院的审判,自然也就不会被判刑,不会留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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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理解送达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理解送达送达的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有关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送达是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活动,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件,如传票、通知书、书、不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送达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关或单位。送达可以使收件人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可以按照法定时间和程序参加诉讼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同时送达也是使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根据这一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特殊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什么是送达送达的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有关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送达是公、检、法机关的诉讼活动,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件,如传票、通知书、书、不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送达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关或单位。送达可以使收件人了解诉讼文件的内容,可以按照法定时间和程序参加诉讼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同时送达也是使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根据这一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特殊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如何填写送达回证范本,送达回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填写 送达地点( 你的地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送达的是什么文书(比如判决书,调解书,执行文书,支付令等等),件数一般都是一份,视具体情况确定 )受件人签名盖章(你的签名和盖章(只有签名也行) )收到日期(你签字的日期 ) 代收人记名代收理由(一般文书可由同住的成年近亲属签收,视为本人签收,理由就是当事人外出等等 ) 备注( 留置送达等其他情况) 二、什么是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人民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 三、使用时间 1、一审庭审前 民事案件一审庭审前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书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庭前文书会使用送达回证。 2、一审裁判后 一审裁判结果出来后,会向所有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时,也会使用到送达回证。[2] 3、二审庭审前 民事二审案件庭审前向被上诉人、第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时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4、二审裁判后 民事二审案件裁判结果出来后,会向所有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时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四、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是指专门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 2、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当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是指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除了可以委托送达,还可以邮寄送达。 5、转交送达:是指对于特殊的收件人(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诉讼文件应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转交的一种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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