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条件是什么
以下为具体的承保条款细则:
首先,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这其中包括了“意外”与“伤害”两大要素。所谓“意外”,即指因突发的、外来的且非被保险人主观意愿所引发的事故,从而对其身体造成的损害;而“伤害”则是指由于上述意外事故导致的人体损伤。在保障范围方面,该产品主要涵盖了四大方面: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以及意外津贴。
其次,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需符合健康告知的各项规定,尽管人身意外险的承保条件相对较为宽松,但对于有特定病史的人群仍可进行投保。
最后,关于年龄及职业限制,大部分意外险产品仅允许1至3类职业、1至4类职业或5至6类职业的人员参保,具体的职业分类可能会因产品差异而有所区别。
此外,投保年龄通常设定在0至65周岁之间。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需要哪些条件
1.外来因素造成之事件,具体指被保险人身心方面因外界缘由所引发的突发意外事件。
2.突发性事件,指事故瞬间发生,未经历较长时间过程,如溺水、触电、摔落等情况。
3.出于意外之事件,特指于被保险人意料之外及非自愿发生之事故,如飞机失事等;
另有部分事故虽可预知或规避,然因其无法抵抗或责任所迫而不得不加以承受者,亦当归入此类,例如轮船起火,船员为了自救而选择纵身跃入海中。
4.无病理性事件,表明此次事故并非源于任何疾病相关因素。
5.身体致受伤残,意外伤害事故应对象必为被保险人身心所掌控之部位,且须具备实际损伤之事实条件。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条件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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