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成植物人另一方可否处理家产
在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均无法独立行使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若有配偶一方擅自对共同拥有的财物进行任意处置,其结果将会如何呢?具体而言,如下两种情况需要我们进行讨论:
首先,对于夫妻一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共同所有财产的情形,如果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小,那么这种行为应被视为合法有效,因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来处理共同财产;
其次,当涉及的金额较大时,如果配偶一方擅自进行了处分,另一方则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项处分,并确认其为无效行为。
然而,如果受让人是以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格的方式获得了该项财产,并且该处分行为已经生效,那么另一方就不能再申请撤销该项处分。
但在此种情况下,配偶一方仍需对其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若是配偶中的一方沦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而在这个时候,当这名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另一半存在以下的几种情况时,婚姻关系中有监护权利的另一方便有权请求撤销对他们的监护权,并且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重新确定一个新的监护人。
在这种变更之后,新的监护人将能够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进行离婚诉讼:首先,如果该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伤害被监护人身体及心理健康的恶劣行径;
其次,如果监护人因为缺乏尽职,或是存在无法尽责以照顾被监护人,且在此基础上又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权委托给其他人,令到被监护人因处于危险之中而感到困难的境域;
最后,如果监护人曾经做出过严重侵犯被监护人人身利益等法律实体的行为,均属于可引起其他有监护权人士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的情形。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一方成植物人另一方可否处理家产”,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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